【案情回放】
管某于2009年入職某礦業公司礦工崗位,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8年1月,管某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2020年10月,因公司經營問題,管某收到了公司發出的經濟性裁員通知以及終止勞動合同告知書。管某表示,他在2020年3月因工受傷,經韶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勞動功能障礙殘疾等級為十級。管某認為,公司終止與他的勞動合同關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他請求韶關始興縣人民法院判令公司繼續履行與自己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經濟性裁員能裁掉工傷職工嗎?管某提出與被告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判決】
韶關市始興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出現困難,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但裁員的范圍亦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之規定,由于管某在被告公司裁員前便已構成工傷,故被告公司以需經濟性裁員為由與管某解除勞動關系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管某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綜上,始興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據南方工報消息 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