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10月份要從企業退休了,但目前養老保險還不夠15年,這可咋辦?”近日,鄭州市民萬先生向記者反映這一問題,他更擔心養老保險年限沒繳夠,會影響退休待遇。
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兩個基本條件,一個是達到最低繳費年限15年,另一個是到達退休年齡,兩個條件都滿足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那么到達退休年齡或者臨近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沒有滿足最低繳費15年這種情況下應該怎么處理呢?記者也向主管部門進行打探。
記者了解到,2011年7月1日出臺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也就是說,參保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是不可以通過事后補交的方式來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除非本人有證據能夠證明由于單位沒有為本人繳納社保的證據,事后可由公司為本人進行補繳并承擔滯納金。對于不能證明的參保人,只能通過延遲的方式來達到最低繳費年限。
比如:到了60歲的退休年齡,卻發現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只有13年,則需要繼續繳納2年,等62歲時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養老金。
業內人士表示,還有一種辦法就是將本人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基礎養老金高低的不同和每年漲幅的不同,這種方式會導致以后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低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