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亳州市養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辦法》從管理區域、免疫與登記管理、養犬行為規范、犬只收容與領養、犬只診療與經營、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尤其為解決不文明養犬問題導致的一系列糾紛矛盾提供了切實的政策法規依據。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主管部門
《辦法》明確,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府監管、基層及社會組織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公安機關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養犬登記和犬牌發放。依法查處飼養犬只干擾他人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等違法行為;組織捕殺狂犬;查處違規飼養禁養犬只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飼養犬只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做好犬只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工作及犬類免疫證發放的監管工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區管委會、亳蕪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養犬管理作為創建文明城市和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h(區)人民政府和亳州高新區管委會、亳蕪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聯合執法機制,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養犬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及時勸阻、制止違法違規養犬行為,并將有關情況向養犬主管部門報告。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違規養犬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或者舉報。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將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重點管理區個人養犬不得超過兩只
《辦法》規定,本市養犬管理按照一般管理區和重點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
主城區重點管理區范圍設置為北外環以南、古井大道以東、亳蕪大道以北、木蘭大道以西形成的合圍區域,木蘭大道北段不通的路段以京九鐵路為界。
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渦陽縣、蒙城縣、利辛縣重點管理區由各縣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市、縣(區) 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前款規定的重點管理區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一般管理區內,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不得超過兩只(三個月以內新生幼犬除外)。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飼養、繁殖、銷售禁養犬,禁養犬的標準、品種名錄由公安機關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近日,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局已經公布了我市重點管理區23個禁養犬只品種。
禁止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攜帶未在本市登記的其他犬只進入本市重點管理區的,應當持有犬只免疫證明;連續逗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辦法》明確,個人超限數量飼養犬只或違規飼養、繁殖、銷售禁養犬只的,將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養犬要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以往,大家想養犬,買一只就可以養。根據《辦法》規定,市民想要養犬再不能隨心所欲,而是要給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然后申請登記。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時,將犬只送至具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犬只免疫證明。
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予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重點管理區內申請養犬,應當自取得免疫證明后二十日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重點區域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養犬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還要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需要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證,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登記時需要提交養犬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不動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犬只品種說明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養犬申請養犬登記,要有護衛工作需要,有健全的養犬管理制度,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有犬籠、犬舍或者圍墻等圈養設施以及養犬標識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單位申請養犬,應當提交單位主體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犬只品種、數量清單等材料,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十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
《辦法》規定,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需要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持犬只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延續手續。
獲得注冊登記的犬只生長過程中出現的烈性犬,由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認定,對認為需要禁養的,注銷登記。
《辦法》還明確,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住址或者地址變更的、飼養的犬只出售或者贈予他人的、放棄飼養犬只并送交犬只收容場所的、飼養的犬只丟失或死亡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對未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或延續手續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養犬人一年之內違反《辦法》規定三次以上,三年內對其不予辦理養犬登記或延續手續。
養犬不得占用樓頂等共用空間
《辦法》規定,養犬人飼養犬只,不得占用樓頂、樓道、公共場地等物業共用部位飼養犬只;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不得遺棄飼養的犬只;不得隨意拋棄犬只尸體,應當按照規定對犬只尸體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交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
犬只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即時清除,影響環境衛生的,將由城市管理部門對其飼養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重點管理區內攜帶犬只外出,要為犬只佩戴犬牌標識;為犬只束牽引繩(鏈),牽引繩(鏈) 長度不得超過1.5米;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束犬繩(鏈);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時,應當采取收緊犬繩(鏈)、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等預防犬只傷人措施;即時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犬只;單位飼養的犬只因診療、免疫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應當將其裝入犬籠。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診治和防疫,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養犬人及其他責任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生活的或攜犬外出未束牽引繩(鏈)、牽引繩(鏈)長度超過1.5米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診療、經營犬只將被罰
對于犬只的診療與經營,《辦法》也進行了規范。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經營犬只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接受農業農村部門監督檢查。
從事犬只銷售、美容、展覽、訓練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登記、防疫、檢疫等手續。從事犬只銷售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犬只的品種、數量和買受人信息,告知買受人本市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環境。禁止在住宅小區、商住樓內或者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從事犬只銷售、美容、訓練等經營活動。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只經營性養殖和禁養犬銷售活動。
對于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三萬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犬只的集貿市場不具備規定防疫條件的,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走失犬、無主犬可送至收容場所
《辦法》規定,縣(區)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區管委會、亳蕪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實際需要設置犬只收容場所,鼓勵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參與犬只收容場所設置,但不得用于經營,并自覺接受監督。
犬只收容場所負責收容走失犬只、無主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扣押的犬只。犬只收容場所對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扣押的犬只,應當通知養犬人在五個工作日內認領,養犬人領回犬只的,應當依法承擔犬只在收容場所發生的飼養等費用;養犬人逾期不認領或者無法通知養犬人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犬只收容場所應當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對收容和按照無主犬處理的犬只,允許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領養。
單位和個人發現走失犬、無主犬的,可以將其送至犬只收容場所。 (記者 曾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