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通過組織藥品帶量采購,約定一定的采購周期,以量換價,降低藥價,減輕患者負擔。記者梳理過往五批國家組織藥品帶量采購的情況發現,具體協議期從1年至3年不等。協議期滿后,藥價會不會漲回原價?近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原則上所有國家組織集采藥品協議期滿后均應繼續開展集中帶量采購,且不得“只議價、不帶量”。
在繼續開展帶量采購的過程中,《通知》提出,由醫療機構結合上年度實際使用量、臨床使用狀況和醫療技術進步等因素報送擬采購藥品的需求量。醫保部門匯總醫療機構報送的需求總量,結合帶量比例確定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約定采購量。
國家醫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要分類開展接續,著眼于維護市場和臨床用藥穩定,綜合考量企業和產品的多方面因素,通過詢價、競價、綜合評價等方式確定中選企業和中選價格。
《通知》明確,上一輪集采時差額中選的品種,原則上在穩定價格水平和臨床用藥的基礎上開展詢價。所謂詢價,是指采購人向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在報價基礎上進行比較并確定最優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所在省上一輪中選價格不高于全國最低中選價1.5倍的,以所在省上一輪中選價格為基線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詢價;所在省上一輪中選價格高于全國最低中選價1.5倍的,以不高于全國最低中選價1.5倍為基線向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詢價。詢價上限為上一輪全國最高中選價。
同時,對詢價未成功,或者上一輪集采時等額產生中選結果,或者當前市場中已有非中選產品實際銷售價明顯低于上一輪集采本省最低中選價且有實際供應的,可通過競價方式重新產生中選企業和中選價格。需求量較大或供應保障要求較高的省,鼓勵同一品種由多家企業中選。
前不久,有藥企因未能按協議供應約定采購量,被相關部門約談。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通知》強化信用和履約評價,把信用評價和履約情況融入到接續規則各個主要環節中,使其在企業申報資格、中選資格、中選順位、供應地區選擇中發揮實質性作用。各省應將企業的信用評價和履約情況納入綜合評價因素,并給予較高的權重。同等情況下,信用評價較好的企業優先中選。
《通知》明確,繼續落實好醫?;痤A付,減輕醫療機構回款壓力,切實提升患者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