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記者注意到,江西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日聯合發布關于江西省2021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的通知,這是江西省連續第十七年調整工傷人員定期待遇。調整時間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對象:本省行政區域內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和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實施前,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四)項辦理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
調整標準: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一律調整到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48元的基礎上增加16元)。如工亡職工有多個供養親屬的,其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160元/月。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按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6元的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2021年養老金提高標準低于四級傷殘津貼調整額120元的,補足差額至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