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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向他人借款后,是否需要償還?由誰來償還?
近日,淅川法院盛灣法庭審理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借款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原告朱某與被告岳某系朋友關系,二人之間經常有業務往來,岳某系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岳某因資金周轉分三次向朱某借款共計10000元,后岳某向朱某出具借條一份,其中約定了還款期限以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后岳某未按時還款,朱某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岳某及其父親償還借款及因維權支出的律師費、差旅費共計12000元。
承辦法官了解到借款人為未成年人且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后,立馬轉換辦案思路,認識到溫情調解比生硬的判決更能實質化解矛盾,更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于是,法官立馬聯系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調解。岳某父親對岳某的該筆借款予以追認,但表示朱某和岳某之間還有其他債權債務沒有算清,朱某亦存在違約行為,現場氣氛一度劍拔弩張。法官見此情形,立馬進行背靠背調解,秉持著“以調為先 以調促和”的原則,從法、理、情的角度疏解雙方心結,以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利弊,且詳細告知雙方應該履行的法律義務,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經過法官一番努力,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岳某父親當庭向原告支付7200元,原告書寫收到條并申請撤訴。
法官提醒:
作為未成年人,無論是作為出借方還是借款方,發生借貸關系都應該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圍內;向未成年人出借款項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雙方產生的借貸關系可能會被認定無效。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盡到監護責任,需要特別注意去關注未成年人的消費習慣,幫助子女養成正確的消費觀,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同時,對于未成年人已經發生的借款行為,父母也應該積極引導未成年人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教育未成年人要誠實守信。(供稿:席維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