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船舶發生事故后如何處罰
具有判明責任的重要性
《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下稱簡稱“規則”)是防止船舶碰撞事故、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海事法規,是一個預防和避免海上船舶碰撞的國際性公約,給判明海上的碰撞事故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是保證安全航行最基本的一個規則,船長、駕駛員和所有船員在駕駛和管理船舶方面應嚴格遵守,烙盡職責。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的要件與民法中民事責任損害賠償的要件,基本是一致的。即:第一,過失;第二,碰撞事實;第三,損害的事實;第四,過失與損害的因果關系。假如船舶間發生了碰撞,受害方首先要證明對一方有過失,如果原告方只能證明自己有損害,卻不能證明被告有過失,或者雖然證明被告有過失,但卻沒有發生碰撞,或者沒有損害,或者過失并不是造成損害的真正原因,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仍不能成立。只有上述4個要件同時得到滿足,才能發生船舶損害賠償問題。
正確理解和運用“背離"
《規則》規定:“在解釋和遵行本規則各條款時,應適當考慮到,為避免緊迫危險而須背離本規定各條規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險,以及任何特殊情況,其中包括當事船舶條件限制在內。"背離規則是作為遵守規則的補充。緊迫危險是用于闡明和規定背離《規則》的時機和條件既有必要避免緊迫危險時危險時危險時才能有意地背離。從采取行動時間上看,背離《規則》的行動,最早應該在緊迫危險出現之前,這就要求雙方駕駛人員應注意到,當存在著航行碰撞的危險和特殊情況,為了避免可能會發生的緊迫危險,船舶的一方或雙方可能需要背離《規則》的規定,而采取不符合《規則》規定的措施。應注意到“背離”是以取得避碰效果為條件的。
根據規則的規定,有意地背離規則僅在一種情況下是正當的,那就是為了避免緊迫危險而背離規則是必要的,證明背離規則條款是正當的一些特殊情況的典型判例可分為四類:①處于極端情況;②其他情況使得遵守避碰規則的一般規定成為不可能的事情;③因為第三船或更多的船出現致使規則的一般條文必須改變;④兩船的一船提議背離規則而另一船表示同意。
二、
船舶碰撞過失責任的劃分
船舶發生了碰撞之后,海事執法人員在分析碰撞責任時,應根據碰撞以前的事實經過和雙方所采取的避讓措施作為判斷責任的基礎。至于兩船業己迫近,形成了緊迫危險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間,雙方企圖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緊急措施,無論此項措施是否正確,雖與確定責任的程度有關,但主要是由于駕駛人員事前的疏忽和過失才形成緊迫局面,因此責任的重點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讓措施是否符合《規則》和有關地方的規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據。
船舶從不同的角度劃分,有不同的分類結果。碰撞從責任方劃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船舶發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過失所造成的,受損一方的全部損失應由過失一方的船舶負責。這一原則在國際上統一的。例如,船舶在港內航行碰撞了??吭诖a頭旁或系泊于浮筒上的船舶,停泊的船舶所受到的損失應由航行的船舶負責賠償。
(二)如果船舶所發生碰撞事故,雙方都有過失時,雙方所受到的損失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分攤。如果損失的程度相當或過失責任的比例難以判定時,雙方的損失由雙方平均負責。對于人身傷亡,碰撞當事方應負連帶責任。
(三)雙方無過失責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為的因素,完成是因為客觀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陀^原因可能來自不可抗力,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無過失碰撞的損害應由遭受者自行負擔。
三、逃逸船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一)對已查實的逃逸船,應責令其承擔因肇事逃逸而引起的全部責任;
(二)對肇事逃逸船舶及有關人員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吊銷逃逸船主要責任人員船員適任證書;
(三)對已構成刑事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碰撞事故責任劃分成了兩部分,即碰撞事故發生之前船舶操縱的過失責任和船舶碰撞發生后的逃逸責任。逃逸責任是損失的擴大責任,因此在判定責任時應當將兩者綜合考慮。
(四)對企圖追越的船舶,應當鳴放聲號,以表示自己船的行動意圖。對正在從事拖帶作業的船舶,在夜間航行時應當顯示我船正在從事拖帶作業的號燈。被告船作為追越船和拖帶作業的船舶沒有按照規定避讓、施放聲號和顯示號燈,應當對自己的違規行為承擔責任。原告船發覺碰撞危險臨近時,有背離規則避免碰撞的義務,但這是權利船在讓路船不遵守規則并發生緊迫危險時所采取的被迫無奈的緊急避險措施。在責任的承擔上應當是很小或者是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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