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停薪留職規定
自2015年國家公務員不再辦理停薪留職,按照公務員法規定,科級到處級干部可提前內退,一般為十年休假。
公務員這職業比較特殊,也是國家授權執法人員,沒有辦法進行停薪留職。停薪留職政策在國企,事業單位有制度。一般為24個月。到期不報到視為自動開除。
二、停薪留職期間保險應該由誰交
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既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后可按自行離職處理,并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三、事業單位停薪留職管理規定
一、停薪留職的對象
停薪留職的對象,主要是企業中富余人員、企業的科技人員、技術工人以及其他職工要求到我省城鄉創辦、領辦企業特別是到鄉鎮企業、貧困地區從事科技開發、承包、興辦開發性企業的,也可以停薪留職。
二、停薪留手續的辦理
1、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單位批準。企業與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合同由雙方共同商定,其內容應當包括:停薪留職的期限(不超過3年)、停薪留職期間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的處理、工齡計算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等。
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所在單位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2、停薪留職職工在合同期滿后,仍回原單位復職,原單位無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勞動局《關于進一步深化勞動制度改革,為企業安置部分富余人員的意見》(勞計字 [1992]第161號)處理,如果原單位并入其他單位或已撤銷的,由合并后的單位或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無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勞動局勞計字(92)第161號文件規定處理。
三、停薪留職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
1、工資待遇問題:在停薪留職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包括房貼)等,本人標準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2、勞保福利待遇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原單位的各種福利待遇、勞保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
3、工齡計算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繳納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不繳納的不計算連續工齡。其繳納的數額(含個人繳納部分),不少于職工在停薪留職前月工資總額的25%,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或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符合退休年齡時,由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
4、工傷事故處理問題: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聘用的,正常死亡或傷亡或發生傷亡事故,由聘用單位負責處理,造成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的,其各項費用由聘用單位負責。
職工停薪留職后自謀職業的。如發生正常或意外傷亡事故的,一律作為非因工處理。其撫恤費用原單位按有關規定發給。
5、職工在停薪留職合同期滿要求繼續停薪留職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向原單位申請,經批準后續訂停薪留職合同;如在合同期滿后又未辦續訂手續的,15天內不回原單位報到的,原單位可以除名。
6、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被司法機關送去勞動教養、被判刑的,原單位可以按辭退或開除處理。
四、有關規定
1、職工經企業批準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的工資總額,可以由原企業留作工資儲備金使用。
2、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要求調動工作的,原單位應當支持。如屬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必須雙方協商,經企業同意的,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3、經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對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技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和受益單位應當賠償。
4、經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工具設備特別是精密儀器,一經發現,由原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送交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5、對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原單位應當幫助安置好他們的家屬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學等,不能歧視。
6、執行停薪留職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協調處理。
7、本通知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制工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停薪留職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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