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是什么意思?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以該罪處罰。
無力償還不算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屬于信用卡詐騙的一部分。
逾期還款會記錄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但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不是永遠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的,我國目前的信用記錄保持時間為五年。在還清欠款后,任何人都可以重新開始建立信用記錄,從頭再來。逾期未還銀行信用卡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如果欠款的金額達到一萬以上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透支認定條件如下:
1、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經過銀行兩次催收,并且超過三個月拒不還款,二者兼備,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要素之一;
2、信用卡詐騙是公訴案件,銀行起訴只能追究民事責任,法院不會主動判負刑事責任。
惡意透支多少錢夠立案?
惡意透支信用卡的立案標準有:如果行為人惡意透支信用卡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予以立案。但如果數額為一至十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全部還清,且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予追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四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