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雙方離婚住房公積金怎么分割?
離婚時雙方在婚姻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該取得的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雙方協商分割,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住房公積金一般是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總額,結合雙方離婚時互相給付的實際情況,最后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積金款項的折價款給付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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