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何區別
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
1.條件不同,前者需要雙方同意,后者只要有撤銷權的人申請撤銷就可以。
2.引起的原因不同,前者是想要改變合同內容,后者是想要合同不存在。
3.有權主張的人不同。
4.確認或管轄機關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
合同修改需要雙方簽字嗎
合同修改需要雙方簽字。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后,才能修改合同。所以雙方需要在合同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表明修改合同是當事人共同的、真實的意思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橐觥⑹震B、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三、
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種類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標簽: 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合同修改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