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干股不用工商登記,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但其實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應該指假設這個人擁有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應比例分取紅利。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民間,特別是私營企業,在私企的老板們給予干股的時候,有的會簽署一些協議,有的沒有,但是基本上無論哪種,持有干股的人都不具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所以,這種干股協議不如叫做分紅協議更加貼切。
二、
(一)股權贈送
公司設立后,股東直接將部或者一部份股份贈與他人,受贈人就成為干股股東。
(二)股權激勵
一些高科技類、管理類或者其他企業,為了留住人才,大股東將自己手中的部分股權無償獎勵、或者優惠價格轉讓給受激勵對象。受激勵對象往往都是對企業貢獻較大的技術性、管理性人才或者其他核心人員,這樣股權激勵以后,他們與公司不僅僅是勞動關系,還有望與老板一樣取得利潤分紅,更加具有吸引力。不過,因股權激勵獲得的干股,其權利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股權限制轉讓,業績達到一定標準,工作滿多少年等等。
(三)以無形資產出資但沒法工商登記,采取干股形式。
除現金出資以外,允許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比如,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但“非貨幣出資”法律限定比較嚴格,因此,可以辦理工商登記的非貨幣資產種類非常有限。這樣,就有一部分無形資產雖然有價值,算不上知識產權,但是無法合法出資成為股本,變通方法就是干股,比如某人以技術入股、商譽出資,或者某人掌握了獨特的營銷渠道、社會資源、秘方、管理經驗等,其他股東認為很有價值,就為他墊付出資,形成干股,但要求把有價值的那部分無形資產帶到公司來,股東之間內部有協議,工商登記不顯示其內部協議,干股股東表面上和其他股也是貨幣出資。
三、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贈股協議的效力屬于股東之間的協議,和設立協議一樣對股東具有約束作用,贈股協議的內容也可以在章程上體現。由于股東并沒有實際出資,因此股東資格的確認完全以贈股協議為準,如果贈股協議具有可撤銷、無效、解除等情況,干股股東自然就失去了股東資格,干股股東的權利義務比如股利請求權、表決權由協議確定,但股東的義務,尤其對外義務同一般股東,理由是股東的登記具有對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東如果所受股份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況下,股份的受讓人也應對股份的出資義務承擔責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認定獲贈股份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況下,才仍定為瑕疵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