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搭售行為構成要件
1、 行為的主體為銷售經營者,因為只有銷售經營者才有條件實施搭售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實施違法搭售行為的過錯。實施違法搭售的行為人一般具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主觀上具有過失的情況。
3、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搭售的行為。
4、給其他交易客戶造成損害事實。是否給其他交易客戶造成損害事實,是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如未造成損害事實,則應當承擔停止違法行為等其他民事責任形式。
與非法搭售有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附加不合理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附加不合理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除搭售商品或服務以外,違背交易客戶的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所附加的不合理條件一般為限定銷售價格、銷售地區和渠道等。
二、非法搭售行為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將非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明確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實施非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為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主要是由行為實施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及責令停業整頓、吊銷執照的處罰。民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根據行為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節程度,還可以對其進行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方式有罰款,收繳非法所得等。
標簽: 非法搭售行為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