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呢
(一)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一年期限,屬于撤銷權消滅的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就是權利存續的期間,即在此期間內權利存在,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從超過此期間權利消滅的角度來說,除斥期間也是權利消滅的期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屬于什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撤銷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有效。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撤銷權構成條件是什么呢
撤銷權的構成條件包括: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且發生法律效力;
(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害及債權,可能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
(四)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有惡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