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成都一家室內設計公司的人事部經理張先生來電咨詢稱, 今年2月,公司招進來的小劉轉正后沒多久,突然提出了離職,并且在提出離職的當天未經公司同意便自行離開了公司。因小劉未提前30天遞交辭職報告而突然離職,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張先生問,這種情況下,公司扣小劉工資違法嗎?
針對張先生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的王英占律師。王英占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勞動者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并未規定用人單位可扣勞動者工資以替代通知期,如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勞動者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是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該損失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但用人單位無法定事由克扣勞動者工資則涉嫌違法。
綜上所述,王英占律師認為:員工小劉轉正后如需向公司提出離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公司。未經通知擅自離職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要求員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但公司在不存在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沒有權利扣小劉的兩個月工資,否則屬于違法克扣員工的勞動報酬,員工可要求公司返還。
(據四川工人日報消息 記者向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