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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的該承擔什么責任?近日,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出租”手機幫助他人實施詐騙的電信詐騙案件。
2023年5月14日,被告人張某經他人介紹,下載“事*達”手機聊天軟件,并進入名為“人定勝天”的詐騙群。同年5月16日和19日,張某明知上線人員實施詐騙,仍提供自己的一部手機及平板電腦等物品,幫助上線人員向外撥打詐騙電話,共計獲利460元。2023年5月19日,四川省樂山市居民蔡某接到被告人張某提供的手機撥打的詐騙電話,對方稱其購買的物品在快遞過程中丟失,以辦理理賠為幌,騙取蔡某14849元。
唐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提供幫助,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依舊通過QQ語音及電話幫助他人與被害人聯系,最終以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并追繳其全部違法所得。大量電詐案例證明,詐騙犯往往利用被害人或貪財,或貪色,或容易相信別人的人性弱點進行犯罪。針對這些弱點,犯罪分子會選擇性地引誘被害人一步一步踏入他們設計好的陷阱之中。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天上不會掉餡餅,要克服“貪利”思想,保護好個人信息,增強識別“刷單掃碼”、“冒充客服”、“虛假購物”等電信詐騙的能力,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供稿:肖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