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合并審理是什么?
在審判實踐中,由于民訴法對合并審理的規定過于原則,加之一些審判人員片面理解,時常出現應當合并審理的案件卻分別審理,造成重復訴訟,加重了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訟累,也不利于全面、徹底、公正地解決糾紛;而有的不應當合并審理的案件卻被生拉硬扯在同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致使法律關系復雜化,案件審理曠日持久,難下決斷,或者囫圇吞棗,盲目下判,明顯違反法律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的合并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合并審理可分為兩種情況,即主體合并與客體合并。所謂主體,是指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應訴的當事人,因此,主體合并就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及以及有第三人參加的訴訟。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這就是必要的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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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合并審理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合并審理情形有:共同訴訟和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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