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程序中如何參與分配?民事執行中參與方分配的流程主要分為五個步驟:主持分配的法院、提交申請書及執行依據等材料、執行所得價款的清償順序及普通債權原則上按比例受償、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和參與分配后債權未全部受償,可繼續申請執行,下面由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
(一)主持分配的法院
新民訴司法解釋對主持分配的法院未進行規定,而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1條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
根據該規定,若需等首先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就不能公平、有效的維護那些已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筆者認為,在確定主持分配的法院時,要秉持方便執行、終局執行、公平保護等原則,要綜合考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種類及其所在地,優先受償債權與在先查封債權之間的優先順位,在先查封債權的數額、優先受償債權的數額與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之間的關系等因素,例如由已經進入終局執行且享有在先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的執行法院主持分配,更能提高執行效率。
(二)提交申請書及執行依據等材料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沒有執行依據,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但是應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享有優先權或擔保物權。實務操作中,可能有些法院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證據材料。
(三)執行所得價款的清償順序及普通債權原則上按比例受償
根據新民訴司法解釋第510條的規定,在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應先扣除執行費用,然后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該規定基本確定了普通債權按比例受償的分配原則,“原則上”三個字同時又給法院在實際操作中留有余地。對于普通債權人,應特別注意要求分配法院保護其知情權。
(四)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
新民訴司法解釋第511條和512條對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和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進行了規定。對執行法院制作的財產分配方案,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五)參與分配后債權未全部受償,可繼續申請執行
申請人在參與分配后,債權未全部受償,對于剩余部分,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若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民訴司法解釋實施之前,各地法院對于參與分配制度的實踐不一,有的根據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6條規定將其適用于企業,有的依據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7條允許在訴訟中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參與分配。新民訴司法解釋施行后,對參與分配制度已進行了部分修改,應當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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