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專利申請的部門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專利法》》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專利法》》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