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于辭職的規定是什么 主動辭職和因曠工被辭職區別?
1、勞動法對于員工辭職規定: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有違法的情形,勞動者可以隨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賠償損失。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主動辭職和因曠工被辭職區別?
1、定義區別
(1)曠工:員工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公司法定程序,在工作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到崗。
(2)主動離職:基于個人某種原因辭職。
2、法律后果不同離職
(1)曠工:會被公司依法解除并不支付任何補償。
(2)主動離職:員工辭職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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