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計算刑事犯罪追訴時效
1、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里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于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連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于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于繼續犯或持續犯。對于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系來看。對于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應當認真遵守時效的規定,在時效內提高效率。
二、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例外
例外,是指規定以外的情形,即不受規定的約束,追訴時效的例外,是指犯罪人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任何時候刑法都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
追訴時效的例外有兩種情形: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制定上述兩種追訴時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義在于:
1、不使有罪的人逃脫刑罰的處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是現行的刑事案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國家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應主動投案、交待犯罪事實、配合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爭取寬大處理,如果在這時犯罪分子為逃避刑罰的打擊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對抗和挑釁,應從嚴懲處,所以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2、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法的任務之一就是保護國家、集體、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國家、集體、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只要在規定的追訴期以內提出控告,該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訴時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訴時效期內的任何適當的時候向國家司法機關提起控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刑事犯罪的最長追訴期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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