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置改革的意義有哪些?
1.股權分置改革提高了證券市場的固有功能。股權分置改革實質是推動資本市場的機制轉換,消除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約束機制,提高證券市場的固有功能。從長期來看對證券市場來說是重大利好,有助于營造證券市場長期上升的環境,形成并鞏固所有股東的共同利益基礎,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完善,降低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成本。
2.股權分置改革進程中的不確定性因素對證券市場的影響。股權分置改革進程中存在著大量不確定性因素,這些不確定性因素包括:對流通股股東如何進行對價補償;試點企業改革后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推出的試點企業代表性如何,數量的多少與改革節奏的快慢;股權分置問題到何時才能解決完畢;在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大環境下是否會有增量資金進入市場等。
3.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在新股發行時應如何定位對證券市場的影響。解決這一問題是股權分置改革的一個重要步驟,是全面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開始。從現實來看,長時間內停止發行新股,會影響證券市場自身的正常發展,而且會影響我國的經濟改革進程。
4.股權分置改革對證券市場所形成的擴容壓力。這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公司以向流通股股東送股的形式獲取流通權,所送股份會使股市流通籌碼增多。第二種情況是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獲得流通權后,非流通股變為流通股,會對市場造成的擴容壓力。
5.股權分置改革中切實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這項改革的核心原則。非流通股股東為了獲取流通權,必須向流通股股東出讓部分利益,即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數量不等的對價補償,對價的兌現會降低上市公司的市盈率。
股權分置改革的操作流程是怎樣的?
1、改革方案的提出
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由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改革動議,應以書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舉行會議(以下簡稱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
2、董事會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托后,應當聘請保薦機構協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薦意見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相關事宜的合規性進行驗證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司董事會、非流通股股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約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開前不得泄露相關事宜。
3、征求證券公司的意見
公司董事會應當委托保薦機構就改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時間安排,征求證券交易所的意見。
證券交易所對股權分置改革進行業務指導,均衡控制改革節奏,協商確定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4、申請公司停牌
根據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司董事會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5、征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
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公司董事會應當協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投資者座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征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與A股市場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征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廣泛的股東基礎。
6、對改革方案的調整
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按照前條要求完成溝通協商程序后,不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董事會應當做出公告并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做出相應調整或者補充說明并公告后,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公司股票復牌后,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
7、召開相關股東會
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間自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
公司董事會在相關股東會議召開前,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刊載不少于兩次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相關股東會議征集投票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辦理。
8、網絡投票
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參加相關股東會議的股東進行表決提供網絡投票技術安排。網絡投票時間不得少于三天。
非流通股股東執行股權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對價安排(以下簡稱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絡投票開始前取得并公告批準文件。
9、股東表決
(1)通過方案
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改革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
董事會應當按照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及公司股票復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公司、含有外資股份的銀行類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資管理審批事項的,公司應在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前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2)不通過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并申請公司股票于公告次日復牌。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非流通股股東可以在三個月后,再次委托公司董事會就股權分置改革召集相關股東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