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竊取商業機密罪需要哪些證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侵犯商業秘密罪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怎么處罰?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
三、侵犯商業秘密的認定是怎樣的?
1、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
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即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以盜竊、利誘、脅迫或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我國法律將該行為規定為一種獨立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予以禁止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的權利效力的絕對性特征,從保護設置上鞏固了商業秘密的權利地位:該不正當獲取他人商業秘密信息的行為本身即構成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權,不需要其他條件——不管行為人是否在獲取后予以進一步地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都不會對單純的不正當獲取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權產生任何影響。
2、不當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
該行為是指行為人在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信息后,又將其獲取的商業秘密息加以使用、向其他人進行披露或者允許其他人使用的行為。“不當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是前述的不正當獲取行為的繼續發展行為,是真正對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實質損害的侵權行為。
3、非法披露或者使用合法獲悉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該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信息的行為。該侵權行為主要是商業秘密侵權認定的“義務原則”的體現。在認定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此類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時需注意以下兩點:
(1)需要確認行為人對商業秘密權利人負有的保密義務的存在,不管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保密義務。
所謂明示保密義務是指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訂有保密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保密約定,保密合同及保密約定明確了行為人對權利人所負擔的具體的保密義務內容;或者是基于某種事實關系的權利人對行為人的保密紀律要求,如公司對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的雇員的保密要求、商務談判伙伴對方提出的談判中涉及的各自商業秘密的保密要求等。
所謂默示保密義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行業慣例、習慣等行為人對權利人承擔的保密義務,即在此情況下,即使行為人與權利人之間沒有明確的關于保密義務的約定,行為人仍然需要承擔保守其接觸到的、知悉的權利人商業秘密和不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義務。在行為人對權利人負有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如果行為人違反了該保密義務的約束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信息,其行為就構成侵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權。
(2)行為人是以不當的手段(或者說合法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加果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則不屬于這里論述的范疇。
4、第三人惡意獲取、使用或披露行為
第三人”,是相對于商業秘密權利人作為第一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第一、二、三項所規定的以不正當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侵權人以及合法獲取但非法披露或者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人作為第二人而言的。
標簽: 侵犯商業秘密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怎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