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追償權?
追償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對被行政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予以賠償之后,對于有過錯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追回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權利。
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行政機關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實施致害的行政侵權行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心理狀態。
當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失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追償。
二、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要件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要件有: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并非指債權債務消滅。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
三、追償權的范圍
追償權的范圍應當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為受托人,保證人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為主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對于處理委托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采用法定利率。
未經委托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