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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由誰承擔?如果在離婚時約定了一方不用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事后能反悔嗎?廣東一對離異夫妻就為此爭論不休,最終鬧上公堂討說法。當初在離婚時,兩人約定由女方撫養孩子,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但不久后兩人因孩子姓氏問題重新達成協議,約定兒子改隨母姓后,男方可不用再付撫養費。不料,數年后,女方反悔要求男方繼續支付撫養費卻遭拒絕,為此告上法院。法院會支持誰??
離婚約定不妨礙孩子主張撫養費
梁某甲與黃某甲婚后于2015年7月生育兒子梁某乙,2017年11月兩人協議離婚,約定梁某乙歸母親黃某甲撫養,梁某甲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并享有探望權。2018年6月,雙方又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梁某乙改隨母姓為黃某乙,小孩改姓后,男方可以不用支付女方撫養費,同等男方也失去其探視權”,并為梁某乙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然而,數年后,因為孩子撫養費問題,梁某甲與黃某甲發生爭議。黃某甲要求前夫繼續按最初約定的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前夫卻反駁稱,孩子已隨母性,按約定不用再付撫養費了。因協商無果,雙方鬧上法院,女方要求前夫梁某甲支付拖欠撫養費6.6萬元,后續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涉案《協議書》的約定并不妨礙黃某乙基于現在的實際生活需要而向梁某甲主張撫養費。
結合黃某乙目前的實際生活學習需要、黃某甲收入情況及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判決梁某甲支付黃某乙撫養費1.05萬元,此后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黃某乙年滿十八周歲止。
法院指出,撫養費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保障,父母對于撫養費的約定應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生活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另一方以協議約定拒絕支付撫養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充分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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