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與交貨地一致嗎?
履行地涉及雙務的,就是買方付錢,賣方交付商品;而交付地應是單方的,只涉及賣方交付商品。所以,交付地應和(其中一個)履行地一致,履行地不見得和交付地一致。
合同內容要與發票內容一致嗎?
可以不一致,這樣可以看具體的解決方案:
1、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根據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2、上述條款的適用前提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則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則只能以合同相對人為訴訟主體。
4、但是,對于出具發票的主體,由于其沒有合同關系,也沒有履行任何合同義務,則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其返還款項。
5、合同相對人有沒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義務的書面證據,如果有,根據《民法典》第522條的規定,足以證明已經向合同相對人履行了付款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