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教唆犯不是都是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間接正犯,是教唆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就是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的人犯罪,這時候不是教唆犯而變成間接正犯。因為只有他以個人承擔刑事責任。
(二)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從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脅從犯。
因此,要把教唆犯與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區別開來。教唆犯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如果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法律規定以外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由于這些被教唆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這些情況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間不發生共犯關系,教唆犯應對其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實施的犯罪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二、未成年人可以訂立合同嗎?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下的公民都是末成年人,但是關于其行為能力卻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類是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類是10周歲以上的末成年人,他們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第三類是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根據
由此可見,年滿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末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有權依照合同自由原則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末成年人原則上都無權訂立合同,但是如果他們訂立的合同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則合同有效。無論如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訂立純獲利益而不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
三、未成年人父母發現教唆犯罪后怎么辦?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這里所說的“教唆”,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等方法唆使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教唆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這里所說的“脅迫”,是指對未成年人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未成年人不敢不去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這里所說的“引誘”,是指對未成年人以金錢、物質利益等好處誘使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如果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無論該未成年人是否已經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一經發現,就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請求公安機關處理。依照本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首先應當及時依法查處。這里所規定的“依法查處”,是指對報告的情況進行調查或者偵查,分別不同的情節,依照《刑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關于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刑法》第29條對教唆犯罪作了明確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