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女士告訴記者,2018年1月在駿景中央公園購買了一套房子,交了30多萬元,承諾2019年底交房,但是到了六月份都沒有辦理下來房貸,業務員說是交房延期了,延期至2020年底。自己就申請退房,至今還有十幾萬元沒退。經記者了解,還有很多業主反映,有的交了40多萬還沒退,有的只退了一部分。
記者來到許昌市駿景中央公園售樓部了解情況。一見到記者,業主指著一位女士說這是負責人,這位負責人就趕緊稱自己已經離職遂準備離開現場,業主們上前阻止,她喊"跟我沒有一點關系"。據悉這是一位銷售經理,她回頭躲進了辦公室,記者多次敲門溝通都不開門。
后來開發商李總出現在售樓部,記者向他反映情況后,他說,我管不了這事。
李總借稱要協調聯系,隨后離開現場。
業主撥打開發商賈總的電話,無人接聽。
業主說約定好的來協商解決,他們的行為就是欺騙。
記者向許昌市住建局反映情況,住建局工作人員說,他們沒有預售證。
記者聯系東區管委會房產科王科長,王科長說,去交易處和執法局反映。
記者隨后來到了許昌市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稱不負責具體的業務辦理。
記者又來到許昌城建監察支隊,二大隊張隊長說,之前反映過,都進行過處罰了,下過整改通知。
張隊長稱,沒有預售證下一步可以立案查處。
隨后郭隊長登記了業主們的交款退款情況,核實清楚以后會要求退款。
記者提出質疑,9月13號下達過處罰為何現在依然在售?監察支隊稱膽大銷售這是他們自己的問題。
記者隨后來到許昌市房產交易租賃管理處,預售科周科長說他們的資料沒有往這里申報不方便評論,對于違法預售嚴格查處,密切配合監察支隊。
后來記者聯系到廖女士,廖女士說沒有退,只是簽訂了協議隨后退錢。(綜合河南廣播電視臺)
建設部令第131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如果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根據違法情節和后果,將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
1、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對于"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按照收取金額的多少,明確了從1萬元到3萬元3檔不同的處罰標準。房企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根據違法情節和后果,確定了5萬元和10萬元兩檔不同的處罰標準。
標簽: 許昌駿景中央公園頂風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