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老是“全樓買單”?法律規定有望調整了!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對此作出調整規定,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原《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初衷是兩個,一是救濟,二是預防?,F實中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導致損失甚至砸出人命的事情并不罕見,如果沒有相應的救濟機制,受害人及其家屬怎么辦?有了“全樓買單”的規定,就能夠更好地規范人們的行為,同時也能讓更多的人對高空拋物的劣行給予監督和揭發,最大限度地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
不過,由此也帶來一個一直以來頗有爭議的問題:一人拋物,卻讓那些無辜的鄰居都來為此“連坐”、承擔責任,公平嗎?合理嗎?這當中,肯定絕大多數人是冤枉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擬對此作出調整規定——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簡而言之,就是增加了一個“有關機關”的責任,也就是必須依法進行調查、盡最大努力查清責任人,讓真正的肇事者來承擔后果,不讓無辜者受到牽累。
其實,現實中發生的很多事情和事故,只要有關機關真的去認真查了,查清真相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具體到高空拋物而言,現在很多小區和公共區域都安裝了攝像頭,要強化日常維護、充分發揮其監控作用,一旦出事就可以通過調取監控視頻來鎖定責任人。原規定中“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說法比較籠統,有關部門沒有壓力,難免會出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現象。規定調整后,責任明確了、法規更細致了,就為查清責任、破解高空拋物這一日漸凸顯的管理難題、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創造了條件,這無疑是一種進步,值得期待。
標簽: 高空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