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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發布的通知,北京市物業服務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對于收費標準已經包含生活垃圾清運費的物業服務,不得重復收取該費用;而對于未包含在收費標準中的費用,可以按照政府定價標準進行收取,標準為每年每戶30元。此外,通知還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也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保證金(包括裝修押金)。這項規定是為了解決群眾對"物業服務不標準、不規范和收費存在亂象"的投訴問題。各區住建房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人的指導監督,并加大執法力度。同時,物業服務人也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拆除、改造共有部分的巡視檢查,不得以不收費為由不履行義務。這一規定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收費,保護業主權益,提升住宅物業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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