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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通知,自8月21日起,北京的物業服務人員不得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如果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中已包含了生活垃圾清運費,就不能重復收??;如果沒有包含,可以按照政府定價標準收取,標準為每戶年收費30元。此外,該通知還明確規定,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的物業服務人員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室內裝修管理服務費,也不得收取室內裝修保證金(包括裝修押金)。為確保執行,各區住建房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人員的監督指導,加大執法力度。同時,物業服務行業黨委應引領行業治理,督促物業服務人員主動履行相關要求,對拒不履行的人員進行通報。此外,物業服務人員還應加強對拆除、改造共有部分的巡視檢查,不得以不收費為由推卸責任。這一通知的發布旨在規范北京市的物業管理收費,保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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