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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審理了一起關于婚內炒股虧損導致夫妻財產糾紛的案件。案件中,男子范某未經妻子曹某同意,將144萬元的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法院認為這是一種嚴重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范某和曹某于2004年結婚,婚后他們一起購買了一套房屋,房產證登記在范某名下。2020年12月20日,范某將房屋以228萬元的價錢賣給了劉某。根據法院的審查,范某和曹某在協商一致后出售了這套房屋,所得房款應歸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應友好協商。然而,范某并未將所得房款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私自處分這筆款項。此外,盡管曹某多次反對,范某仍然進行了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利益,也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北京高院指出,夫妻雙方在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如果一方在婚姻存在期間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綜上所述,北京高院認定一審和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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