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于繼續履行的情形有哪些?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對于金錢債務,不生不能履行問題,是為各國通例,故理論上總能適用強制履行責任。而對于非金錢債務,依《民法典》的規定,以下幾種情形不適用強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臺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存在一方待遇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但是,有兩種情況不能繼續履行合同,分別是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不存在繼續履行的情況,合同中的債務標的不適用于繼續履行。合同中債務的性質不適用于強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這些合同具有人身專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
【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標簽: 強制履行合同 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