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能否收養成年子女?實踐中對收養人能否收養成年子女有幾種意見?
在收養立法中關于能否收養成年人的問題,我國理論界對此爭議很大。
一種意見認為,收養成年人弊多利少,不應允許。收養成年人的動機復雜,歷史上發生辦理收養成年人的風潮,都是伴隨著進城、招工、頂崗、“農轉非”、出國等政策的執行出現的,使一些人鉆了政策的空子。這些收養的動機不純,別有所圖,一旦達到目的,由收養形成的家庭極易解體。持這種意見的人認為,某些為了贍養老人的成年人贍養可以通過遺贈撫養協議解決。
另一種意見認為,遺贈撫養協議解決不了養父母子女間的全部問題,我國民間又有過繼的習俗,主張對以贍養老人為目的的收養成年人開口子。
理由是:
第一,收養成年人是社會客觀現實。
第二,民間有過繼的習俗。
第三,在涉外收養中對我國有好處,有利于華人、華僑經營產業,有利于繼承國外的財產。
收養法對親屬間收養成年子女還是留有余地的,規定年滿30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但并未規定被收養人的最高年齡,因此被收養人可以是成年人。由此可以看出,這里所說的被收養人可以是14周歲以上的人,即包括成年人在內。
標簽: 收養登記 收養人能否收養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