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議約定分割的內容,協議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在婚內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要求再次分割這部分的共同財產。”
一般不可以先離婚后分財產。協議離婚的,應當在離婚前簽訂離婚協議;訴訟離婚的,也在訴訟過程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