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過快的問題在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這個定位指導下,可以說基本上解決了,房價穩了。但是老百姓好不容易攢錢買套房,又擔心最后鬧個“房財兩空”,尤其是這幾年,大家的擔心并不是杞人憂天。
一面國家在通過各種利好政策的出臺來激發購房者的信心,另一方面現實的困難阻礙了購房者前進的步伐,一個是自己的收入預期問題,二是擔心樓盤爛尾,最后啥都撈不著,還把金錢和精力都搭進去。
因為那么大的房企出問題就發生在很多人的身邊,所以吃一塹長一智,大家變得更理性了。如果不拔掉這根刺,恐怕老百姓一遭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心理很難修復。
(資料圖片)
目前,國家正在做幾件事,穩定房地產市場環境,讓房價不再大起大落,另一個就是加大對剛需和改善購房者的支持力度,同時也要對出險房企在融資等方面做好支持,以防波及購房者利益。
可是現實中這種概率總是有的,誰又能為購房者主張權利呢?或許,購房者真的等到了自己的“護身符”。2023年一定是保交樓的重要一年。
4月21日,人民法院報發表了有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新增了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商品房消費者主張價款返還請求權,即在相應條件下,這兩項權利均優先于其他債權,該批復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以前實際上并沒有這樣明確規定,而是抵押權等一直優先于其他債權。
買到爛尾樓的消費者有救了,為什么這么說呢?
我們都知道,過去開發商還沒有建成的房子就可以賣了,購房者付個首付,然后通過銀行貸款,開發商又拿到了剩余的房款,但房子實際上抵押給了銀行,否認人家也不給你借錢。
于是開發商又開始建新的房子,當然那會房地產市場環境好,房子好賣,整個房地產處于高周轉的狀態,即使有問題也唯快不破。所以,明眼人知道將來一定會出問題,但有些人比較短視,或者說就是為了賺取短期暴利,干著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事。
這樣的模式是經不起出問題的,一個環節出岔子,整個資金鏈就會像多米諾骨牌一樣轟然崩塌,大家都見識了,那么大的房企當初有多瘋狂如今就有多么慘。
房子交不了,要賬的就要找上門。畢竟除了購房者,還包括銀行、施工方等,因為購房者不可能還繼續還貸,銀行也不可能置之不理。房子爛尾的補償究竟以誰為優先呢?
以前有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然后就是銀行,最后可能到購房者這里啥都沒了。這就是所謂的掏空6個錢包最后落得個“房財兩空”。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此前新華社痛批這種現象,業主“有房難住”“有家難回”亂象多,爛尾樓項目是一個民生項目,不應該單純將其作為房地產類目來限制其融資。短期來看,可以從地方及法院聯動、融資模式制度設計等方面有序推動爛尾樓問題解決。
所以,比起房價上漲讓剛需購房者緊張,恐怕質量難題及開發商爛尾現象才是購房者最擔心的,避免買房難買房后更難問題發生。
這次最高法的批復讓購房者看到了希望,可以說“保交樓”事件將進入到深水區階段,最高院的此次批復將為后續的強制執行及房企破產做準備。
從《批復》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幾個關鍵要點:
購房者的房屋交付請求權可以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銀行等享有的抵押權,也就是說要想拿到賠償,購房者最先拿。
如果房子還能交付,商品房消費者以居住為目的購買房屋并已支付全部價款,主張其房屋交付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以及其他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價款的商品房消費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實際支付剩余價款的,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購房者按揭貸款視為全額交付購房款,當然不能斷供。
優先權僅適用于用來居住的商品房,炒房不行,其他性質的房屋比如寫字樓、商鋪、廠房等也不行。
如果房子不能交付了,購房者可以優先從拍賣的爛尾樓盤里拿走屬于自己的部分。
有了這個批復,等于購房者的權益將更有效的得到保障,對重振樓市信心有很大積極作用。當然,購房者可千萬要懂得,這可不是說真的給你上了保險,而是盡量讓你的損失降到最低。因為先不說最后的錢夠不夠賠償你,即使夠,你也要掉層皮的。所以,買房時要格外小心,盡量選擇有信譽的品牌大開發商,還要考察其穩健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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