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利用“校園貸 ”詐騙的現象泛濫,在校大學生單純、社會閱歷少,因此受騙的不在少數。
面對無力償還高額的利息,一些大學生身心受到極大壓力,甚至引發悲劇。在新學期開學,大學新生逐漸進入校園之時,江寧法院的法官通過該院審理的兩個案例,希望給大學生們一個警示。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江研 徐璐璐
【案例一】
以刷單、創業為由,騙取292萬余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間,被告人郁某等5人,虛構與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的網絡借貸平臺有合作關系需要學生刷單、個人創業需要資金等事由,騙取江蘇省、河南省、甘肅省等地各高校學生的信任,騙得多名學生通過網絡借貸平臺所借錢款314筆,共計292萬余元,并向被害人支付“代辦費”或“好處費”。
那么這些借款用于哪里呢?
在被害人將借款交付被告人后,多數資金用于還貸、放貸、高額消費等無法收回或高風險的用途,導致絕大部分資金未能歸還。很多大學生直至網絡借貸平臺催債才意識到被騙。
事發后,法院判決五名被告人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罰金1萬元至15萬元不等,并責令其中三名被告人退賠被害人。
【案例二】 以還債、利息為由,強行勒索16萬余元
2017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蔡某、朱某假借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利用借款人系在校大學生,害怕家人知曉的心理,以償還債務和支付利息、手續費為由,強行勒索被害人徐某、王某等人錢款共計16.29萬元。
其中,被害人徐某欲借款約6000元的情況下,被告人蔡某誘騙徐某借款30000元,以扣除手續費和提前支付利息為名,實際向徐某出借17400元。
被告人還要求徐某出具數額為90000元的借條,約定如果超過12時支付當日利息,則按照借條所載數額歸還。
后被告人蔡某以徐某逾期為由,采用通過網絡平臺借貸和向他人高息借貸平賬等方式,以歸還錢款和支付利息、手續費的名義,從被害人徐某處取得錢款共計10.98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蔡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罰金1.5萬元;被告人朱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罰金1.5萬元;并責令被告人蔡某退賠被害人。
【法官提醒】 不少校園貸實際就是高利貸
對于這些案例,江寧法院法官劉耀東建議在校學生,一定要對當前很多校園貸的本質有清晰認識,其以收取手續費的名義變相收取高額利息,實際上就是高利貸。
劉耀東分析,校園貸存在多種騙局,最典型的就是以刷單為名的詐騙和套路貸。而在套路貸中,借款人通過設置明顯不平等的具有欺詐性質的條款,誘騙或強迫學生償還遠遠超出本金的錢款。
他提醒,大學生如果遇到詐騙,應及時報警或告訴家長、校方,切勿因為膽怯或認為自己有能力而獨自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