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避稅個人有責任嗎
1、公司在尊重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納稅人采取適當的手段對納稅義務的規避,減少稅務上的支出,不違法;公司偷稅漏稅,構成刑事犯罪的,我國采取雙罰制,用人單位和主要負責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哪些行為是躲避債務的行為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規避債務
在原企業基礎上分設若干新企業,改制時,將原企業的有效資產劃轉到新企業,債務保留在原企業,原企業并不破產關閉或注銷,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來 應付債務?;蛘哒f在改制時,由企業集團公司將債務留下,卻設法將有效資產轉移給子公司,集團公司僅變為一個管理機構,不再直接從事經營,而以前所有的債務 都由集團公司來承擔。
2、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方式規避債務
有些企業將全部資產租賃給一個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單位或個人,原企業骨干人員隨之轉移到新企業去上班。如果承包、租賃給個人,作為貸款物資保證 的企業資產不斷減少,這些個人對貸款的本金利息不負任何責任,企業在最后破產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便通過變賣設備和土地的辦法獲得資金,但在轉讓中卻往往并 不安排償還貸款,造成實際上的規避債務。
3、利用對外投資方式規避債務
經營者將企業主要的生產設備、廠房、樓宇等有效資產抽逃,投資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把債務和不良資產留在原企業。結果新公司有資無債,原企業有債無資,只剩一塊牌子,一個法定代表人承擔債務。等到債權人索債時,對于所欠貸款,企業已經喪失實際的償還能力。
4、利用低價出賣資產的方式規避債務
企業在有關部門和個別金融性機構的配合下,先成立一個新公司,看似與原企業無任何關系,由部門或金融性機構給新公司一筆款項啟動,新公司則另行 選址建廠,同時以低價購買老企業的設備和有效動產,貨款轉而歸還該部門或金融性機構,原企業僅留廠房可以出租,租金作為職工作安置費,而且還可將安置費投 資入股新企業。這樣一來,新老企業、職工個人和有關部門、個別金融性機構“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債權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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