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涉稅處理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明確了有關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那么,兩險在會計和個人所得稅方面該如何處理呢?
兩險稅前扣除的范圍和對象有哪些?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財稅〔2009〕27號文件進一步明確,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員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有關兩險可扣除的范圍和對象,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扣除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來確定,各地的執行標準和范圍是統一的。另外,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對象有兩類,即投資者和員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但如果投資者不屬于企業員工,企業為其支付的上述兩險如果可以在稅前扣除,顯然不合適。而財稅〔2009〕27號文件只是明確了為“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繳納的兩險該如何扣除,因此,企業為投資者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允許扣除,以及該如何扣除,尚有待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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