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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全文公布了新修訂的《青島市教育督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于2023年5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查批準,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條例》由總則、督學、督導實施、督導結果運用、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41條組成。在青島市2000年制定的《條例》基礎上,融入了近年來國家、省、市有關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文件精神,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條例》亮點:一是完善教育督導內容。將評估監測納入教育督導,并完善和細化教育評估監測的內容和事項,在方式上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承擔相關評估監測工作。二是加強督學隊伍建設。第八條、第九條中提出督學配備比例和任職時間,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學與學校數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備督學。規定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進一步規范督學履職行為,明確了督學履職過程中禁止的行為,細化了督學應當回避的情形,并對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的管理和履職保障作出了規定。三是規范教育督導程序。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對教育督導實施措施、教育督導實施重點環節、被督導單位限期整改和教育督導機構復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十九條強調教育督導要突出監督與指導并重,規定教育督導機構對被督導單位實施教育督導,應當根據督導中發現的問題,結合被督導單位發展實際,提出有針對性的督導建議,指導被督導單位改進工作。四是強化督導結果運用。第三十三條提出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第三十四條明確應當將督導報告和評估監測報告作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決策和配置教育資源的重要參考。為進一步增強督導結果與其他相關工作的協調聯動,第三十五條提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教育督導與監察、審計、督查、考核等相貫通的監督體系,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實現督導結果共享。五是加大督導問責力度。第三十六條細化問責情形,明確被督導單位存在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不力、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辦學行為不規范、教育教學質量下降、校園安全問題較多等情況的,對被督導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實施教育督導問責,同時對問責方式、向社會公開等作出規定。第三十八條明確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妨礙教育督導機構、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法律責任,為確保教育督導工作依法有序開展提供堅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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