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季“三方協議”需慎簽
進入畢業季,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前,一般會簽訂“三方協議”,即《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這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系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那么,三方協議到底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呢?
1 三方協議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案情回放
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的小強在工作中受傷,住院治療了將近一個月,期間,該公司承擔治療費用并派人陪護。出院后,小強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后來,公司也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公司。
法律提示
小強在公司工作期間,屬于在校大學生畢業前的實習,其目的是為了鞏固、補充課堂知識。期間,他還屬于在校學生,接受學校的教學管理。公司雖為其發放了勞動報酬,但因小強并不具備訂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雙方形成的應為勞務關系,而非他所主張的勞動關系。
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三方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學校用以推薦該畢業生并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訂主體、協議內容、簽訂時間等方面均不相同,如果因三方協議發生爭議,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處理,故三方協議并不是勞動合同。
2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協議須擔責
案情回放
小軍畢業時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約定“7月1日正式報到,如有違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沒過幾天,該公司通知小軍因業務不景氣,他所應聘的崗位已被取消,希望解除就業協議。小軍認為公司違約讓他失去了其他就業機會,雙方因為協商不成訴至法庭。法院最終判令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
法律提示
案例中,用人單位單方面違反三方協議,小軍有權要求公司繼續履約,但通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由于三方協議具有明顯的人身屬性,法院無法適用強制用人單位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但小軍有權要求公司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基于自愿達成的約定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因此,三方協議雖不是勞動合同,但作為一種普通的民事合同,仍具有約定的法律效力,雖并不能直接適用勞動法,但卻適用合同法。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 畢業生另擇業要交納違約金
案情回放
小華與某企業簽訂三方協議后,又參加了公務員考試,被某機關錄取。于是,小華決定與已簽訂了就業協議書的公司解除協議,公司要求他按照約定交納5000元的違約金。小華認為,三方協議不是正式合同,不同意支付違約金。后該公司將小華訴至法院,經調解,雙方同意小華支付公司3000元違約金后,解除就業協議書。
法律提示
案例中,小華認為三方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觀點是錯誤的。雖然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但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充分預見自己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一旦違約,就要承擔相應責任。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訂三方協議時應考慮清楚,一旦雙方簽字蓋章后,就業協議書便有了法律效力。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畢業生,一旦違反,都會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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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前畢業生須知
三方協議的簽訂程序,一般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就工作情況達成一致后,首先由畢業生領取就業協議書,并如實填寫基本情況和應聘意見、簽名,其次由用人單位簽訂意見,最后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或者就業主管部門簽訂意見。這個順序很重要,學生在簽協議時,一定要等用人單位填寫完蓋章后再到學校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完后就直接要求學校蓋章。萬一用人單位承諾待遇有變,就可能引發糾紛。如果畢業生違約,必須辦理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后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業工作處,換取新的協議書。
簽訂三方協議時,畢業生要認真核對用人單位名稱,看自己填寫的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是否一致,一字之差都可能導致協議無效。協議中,要明確試用期時限,通常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1年。如果三方協議中已經約定了試用期,那么正式簽訂合同時若用人單位還約定試用期的,兩個試用期加起來不得超過6個月,超出部分無效,應按正常工作時間計算。此外,要格外注意明確違約金數額,通常公司在簽約時會主動提出違約金的金額,然后寫到備注欄里,通常不得超過5000元。
現行的三方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無法落實,畢業生可將工資、獎金、補貼、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備注清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朱樂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