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由于其職工身份特殊,更擔負著一定的社會職能,如管理退休職工等等,因此,國有企業收購中的職工安置比一般的并購更為復雜。職工安置也成為國有企業收購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是否能夠妥善地安置國有企業職工,直接關系到收購的成敗。
規范國有企業職工安置的規范主要是原國家經貿委等六部門于2002年頒布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以及勞動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隨后頒布的幾個配套文件。此外,對于外資收購國有企業的,還須依照《關于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及《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
企業在被兼并收購時,其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由并購后的企業繼續履行,國有企業收購也基本如此。國有企業被收購后,需要變更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具體方式為,國有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由并購后設立的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由于收購完成后,國有企業一般都將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其職工將不再具有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國有企業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時,將向他們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當然,根據國資委的規定,這筆費用將國有企業的凈資產來支付,不足部分由改制的國有企業的出資企業從出售企業的收入中優先支付。
企業不能以改制或者并購為由解除與職工勞動合同。在企業并購后原勞動合同確實無法履行,如工作崗位發生重疊等情況下,企業可以和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雙方無法對合同變更達成一致意見,企業可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并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上述情況之外,企業必須與職工協商一致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退休職工的安置,則分兩種情況。國有企業中內退人員的生活費用由國有企業支付,企業在被收購后,內退協議一般由被出售企業的上級企業或者出資企業繼續執行。而正式退休人員的退休工資已經由社會支付,其所屬的國有企業主要承擔管理職能。收購后,退休人員移交街道社區或社保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在實行社會化管理前,則一般繼續由被出售企業的上級企業或者出資企業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