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錢的常見方式
(一)利用儲蓄機構,將犯罪收入以現金方式直接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一般用來清洗數額不是很大的贓錢。
(二)通過開設日常需大量使用現金的飯店、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將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三)用非法獲取的現金購置不動產,以不動產訂購業務為名,制造表面看來有合法收入來源的假象。
(四)利用證券業務。犯罪組織通過證券業務活動可將非法資金轉換為高流動性的資產,同時通過不記名支票的手段可以達到隱匿姓名的目的。
(五)購買黃金、珠寶等對犯罪所得加以轉換或掩蓋。藝術品、郵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為洗錢者將大量的現金轉換為不惹人注目資產的載體。
(六)利用發展中國家監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場進行洗錢。由于發展中國家資金短缺,對資金流動的監管比較薄弱,黑錢以投資的名義很容易進入這些國家,然后再以公開方式提走。
(七)在銀行保密制度較嚴的國家開設帳戶,存入現金。
(八)投資開辦公司、實體等作為洗錢的工具。
(九)利用對外貿易,以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產品或者廢品、廢料等,將錢匯往境外的“賣主”,將非法資金轉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十)利用專業人員。洗錢者以各種手段利用和收買證券經紀人、金融顧問、會計師和律師為他們提供咨詢和包括訴訟在內的專業服務,其中某些專業人員甚至直接參與洗錢犯罪。
(十一)利用國際匯兌業務。隨著國際匯兌業務的電子化,國際匯兌變得越來越方便、快捷。但由于國際間金融業務的規范尚不統一,洗錢者往往可以尋找空隙,利用國際匯兌業務轉移黑錢。
(十二)利用賭博、購買彩票洗錢。
二、幫別人洗錢有什么后果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洗錢罪的性質
從洗錢犯罪的國際立法來看,人們對洗錢犯罪性質的認定并不一致。有的著眼于其對社會經濟和被害人財產的侵害,把它規定為侵犯財產罪;有的著眼于它對司法的妨害把它歸結為妨害司法罪的一種;有的則著眼于它與為取得黑錢而實施的所謂的“上游犯罪”的密切關系,把它規定在“上游犯罪”的條文之后。
把它作為侵犯財產罪的人從保護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認為洗錢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競爭、自由平等的市場經濟規則,也嚴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把它歸為妨害司法活動罪的人認為,洗錢犯罪的目的是要掩蓋、清除并最終改變犯罪所得的性質,是一種犯罪屏障,嚴重妨礙了司法活動;而主張洗錢犯罪與其“上游犯罪”規定在一起的人則主要考慮兩種犯罪之間的因果關系,以避免處罰對一切犯罪的洗錢行為。
洗錢犯罪不但直接擾亂經濟秩序,妨害司法機關對犯罪的偵破,而且還間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在一定意義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續,嚴重侵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因此,單純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論及該罪的性質明顯不妥。而如何認定其犯罪性質并進而依此對之予以分類,要根據各國同這種犯罪作斗爭的實際情況并考慮該罪侵犯的主要客體而定。洗錢犯罪的經濟侵害性決定了它在當代中國所侵害的主要客體應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洗錢的常見方式的全部內容。幫別人洗錢是會構成刑事犯罪的,是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則處五年以上十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網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