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勞動爭議的特征是:不同的勞動爭議適用相同程序處理。
1、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特定的。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就是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即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勞動者或其團體,并且只有存在勞動關系的企業和勞動者或其團體才有可能成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而其他糾紛的當事人則不具有這個特點。
2、勞動爭議的內容是特定的。勞動爭議的標的是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等確定的。因此,勞動爭議在一定意義上說是因實施《勞動法》而產生的爭議,如就業、工資、工時、勞動條件、保險福利、培訓、獎懲等各個方面,內容相當廣泛。凡是以勞動權利義務之外的權利義務為標的的爭議都不屬于勞動爭議。
3、勞動爭議有特定的表現形式。一般的社會關系糾紛表現為爭議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其影響范圍通常局限在爭議主體之間,而重大的集體勞動爭議、團體勞動爭議除可表現為一般勞動關系糾紛的形式,有時還會以消極怠工、罷工、示威、請愿等形式出現,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甚至超越事發地區。有的甚至造成國際性影響。
糾紛: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