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糾紛必須先仲裁嗎?好多小伙伴不知道的,那小編就來給大家解答一下吧,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吧。
“勞動爭議案件需要先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糾紛包括哪些?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4、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7、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8、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
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
10、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11、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12、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
13、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
14、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的。
1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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