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除斥期間
(一)重大誤解的除斥期間的法律規定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七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除斥期間的適用范圍
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除斥期間的適用范圍是否僅限于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有學者說,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有學者指出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需要擴大除斥期間的適用范圍。那么除了形成權以外,除斥期間還可以適用于哪些權利從立法例看,由于各國立法政策不同,對同一個問題,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對于承攬合同中的瑕疵擔保期間,《德國民法典》規定為消滅失效,《日本民法典》規定為除斥期間,《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為失權期間。據此,關于除斥期間的適用范圍,是涉及民事權利在時間上限制的制度設計問題,其中包括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失權期間等問題,這些問題有待學理上進一步探討,有待法律上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標簽: 重大誤解的除斥期間的法律規定 除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