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最長多久
目前我國刑訴法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沒有規定,有的死刑復核案件報請最高法院后,遲遲沒有回音,個別案件復核期限長達數年。建議對死刑復核程序設定明確的期限,以三個月到六個月為宜,對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延長的,可以經過報批延長,但最多不能超過特定期限。
二、死刑復核的特點
1、審理對象特定
這一程序只適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復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審判程序——一審和二審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2、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后,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復核并核準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3、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復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后,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后,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準權具有專屬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復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5、程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
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序。而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后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6、報請復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復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而審判監督程序可以越級申訴。
三.死刑復核
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訴案件),大致經過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執行程序,這是普通程序。此外,對于判處死刑的案件,還要經過專門的復核核準程序;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尤以其獨特的審判對象和核準權的專屬性等特征既區別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標簽: 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