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合規
——企業家的刑事風險防控
▍文 /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主任何慕律師
近年來,企業合規浪潮激蕩全球。在中國,除了數年前拉開本輪合規大潮序幕的"中興事件",2020年以來,阿里被罰,美團反腐,滴滴、騰訊被約談……這些知名企業的紛紛涉案,更是令“企業合規”給人一種撲面而來的緊迫感。在全球范圍內,合規競爭力已經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然而,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中國企業在一系列事件中暴露出合規管理能力的重大缺陷。加之中國規范經濟生活的刑事法律較多,這種種內外因的結合,最終導致了當前民營企業刑事案件的高發。又因為在中國的企業中,一把手大多擁有絕對權威,權責一致,相應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也就成為了刑事風險高危人群。近年來,中國被判刑入獄的企業家,有紅塔集團的褚時健、南德集團的牟其中、國美集團的黃光裕、創維集團的黃宏生、融創中國的孫宏斌等等。其中,登上過胡潤百富榜的企業家就有30多位。
“無規矩,不成方圓。”伴隨著全球合規大潮的奔涌向前,企業合規建設風口已至,將企業合規體系建設納入刑事法制范疇已是大勢所趨。令人欣慰的是,近年來我國對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也在日益深入。
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高發
合規原是一個舶來詞,是合乎規定、遵守法律規則的意思。其本質上是公司為防控合規風險所采取的治理結構和治理體系。
我國比較系統地引入合規概念是在2006年以后,隨著銀行、保險、證券業先后頒布“合規指引”,我國金融機構全面進入了合規管理時代。之后,合規開始逐漸向其他領域拓展。2016年,國資委正式啟動央企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試點,2018年頒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同年,《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印發。至此,我國正式進入了“大合規”時代。
伴隨著這一歷史進程,合規業務作為新興的“舶來品”,逐步在我國本土扎根,成為律所業務新藍海,諸多律所紛紛組建合規部門,投入到了企業合規服務的浪潮中。
不過,整體來看,中國企業的合規建設才剛剛開始。在立法上,目前只建立了國有企業、金融保險領域企業、上市公司的企業合規,有關于民營企業的合規立法仍處于空白狀態。而從涉及民營企業合規管理的指引性規范文件來看,其內容也大都比較宏觀、抽象,缺乏具體的實操指引,難以落地執行。與此同時,對大部分民營企業而言,系統化的合規建設并沒有成為其商業布局的重點。平時對刑事風險不設防,管理不規范,待“東窗事發”后再尋求救濟,已成為這些企業應對刑事風險的常態。
其結果便是: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高發。
有數據顯示,2015年、2016年、2017年民營企業犯罪的案件分別是650件、1255件、2016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另外,2020年度我國共有3063名企業家涉罪,其中民營企業家約占94%。而企業一旦遭遇刑事法律風險,輕則元氣大傷,重則一蹶不振。
風險無處不在,且不會自動消失,企業重視刑事法律風險防控已是迫在眉睫。
企業家涉刑原因
總體來看,造成企業家涉刑案件高發是內因、外因兩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內因
企業家法治觀念淡薄
首先,部分企業經營者缺乏現代經營理念,法律意識淡薄。以企業的財產權益為例,在部分企業家看來,公司是自己所創,因此公司資產等同于個人財產,可以隨意支配。殊不知,這是對企業財產權益的錯誤理解,而一旦有了這種認知,就很容易使自己掉進侵占、挪用公司資金犯罪的“坑”里。
其次,部分企業家迷信“權力”和“關系”能解決一切問題,選擇性地忽視了其中的法律風險。他們經常會為了獲取競爭優勢、拓寬市場,或者為了解決企業遇到的問題而賄賂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客戶,進而掉入行賄犯罪的“陷阱”。
再者,還有部分企業家心存僥幸,雖然知道可能涉及違法犯罪,卻依然為了追逐經濟利益而不惜以身犯險。這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法治觀念淡薄的表現。
企業內部未建立現代治理體系,風險防控機制缺失或不健全
這是導致企業家涉刑的主要原因之一。長久以來,企業內部權力過于集中,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重點人員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使得企業重大決策集體審批等制度流于形式,監事會等對企業高管決策的監督制約作用未得到切實發揮……由此導致了以權謀私、串通作案等亂象。
(二)外因
1、文化傳統中契約精神的“先天不足”
中國早在三千年前的《周禮》中,就對契約有了各種規定,是世界上契約思想和契約文化產生最早的國家之一。然而,在中國漫漫兩千年的封建歷史長河中,“重農抑商”政策總是與歷史相伴相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一直占據著封建經濟的主導地位。而現代契約精神源于自愿交易,存在于商品經濟社會。因此,“重農抑商”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在中國沒有能夠真正地盛行起來。
這種“先天不足”是中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一些企業家欠缺良好的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的深層文化原因。
2、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沒有完全理順
與新形勢、新要求相比,我國市場體系還不健全、市場發育還不充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沒有完全理順。而一旦政府某些工作人員濫用管理權,在缺乏約束的條件下,就會給“權力尋租”創造空間?,F實中,這成為孕育企業家犯罪的重要“溫床”。
3、營商環境有待改善
過去,我們的營商環境不算太好,成為了誘發犯罪的重要誘因。其中,民營企業獲取社會資源和社會機會的渠道不暢通,稅費負擔過重,導致了諸多壓力型犯罪的出現。
統計顯示,近年中國的民營企業家觸犯最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行賄罪等,多集中在企業融資領域。事實上,大多數企業家犯罪都是為了緩解自身的經營困難迫而不得已而為之。
可喜的是,這些年為了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政府也做了大量的工作。
4、立法和司法自身的不足
我國的刑事立法、經濟立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存在漏洞,同時也存在“刑法先行”的傾向。比如,在投融資領域,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罪前提,即對非法的界定,長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部分刑事犯罪與行政違法之間的界限模糊,使得民營企業的一般行政違法行為常被當作刑事犯罪來追究,一定程度上使刑事犯罪被擴大化了。這種現象在涉及企業管理的法定犯中表現尤為突出。
三、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控
企業合規具有私法自治、行政監管、刑事制裁等多重屬性。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的防控也必須同時從內外因入手,多管齊下。
完善的公司治理
針對企業家涉刑的內因,首先應當著手強化企業家的法律意識,建立盡可能完善的公司治理體系。
建立合規管理體系需要花費一定的成本,還可能因變革觸動部分人的利益而招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抵觸,甚至造成企業效益的下滑,這是導致部分企業缺乏動力去構建自身合規管理體系的重要原因。而在當前“大合規”時代背景下,如果不能充分認識到企業開展合規管理的必要性,也很容易致使企業的合規管理流于形式,導致資源的浪費。
最大的捷徑,是不走捷徑。
對于這部分企業家,應當讓其切實地認識到合規管理的必要性。首先,合規體系可以預防風險,避免損失。近年,因為違規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的案例不勝枚舉,引發本輪合規大潮的中興通訊案就是最好的例證。其次,合規體系的建立可以提升企業形象,增加商業機會。很顯然,一家在成熟合規體系管理下穩步向前發展的企業更容易得到市場和消費者的認同。第三,可以免責。比如,當員工因為不合規的行為引發了風險時,企業如果建立了合規管理體系,就可能避免受到牽連。
企業家應當認識到,沒有合規先行,企業就如同建立在沙丘之上,風險一至,隨時都可能陷入絕境,甚至轟然倒塌。
由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在構建合規管理體系,完善公司治理這一工作中,應當充分重視和發揮專業律師的作用。
在傳統刑辯業務中,律師往往介入較晚,因此作為空間受限。而在刑事合規業務中,律師可以伴隨企業的整個發展歷程,所以,除了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律師可以指導企業建立完備的合規計劃,在企業面臨危機時還可以參與處理,通過與行政、司法機關積極洽談等方式,防止刑事追訴程序的啟動,以及指導完善合規制度,爭取寬大處理。
合規體系頂層設計
合規和內控是公司戰略的基石。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企業應當建立完備的合規體系,形式上有完整的治理結構,比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等,公司章程對相應部門職責也有明確的規定。
在各專項合規計劃層面,應形成框架性合規章程、合規政策、員工行為準則與以合規管理委員會、首席合規官、合規部及子、分公司合規團隊為結構的組織管理體系,并保證其落地執行。
這能很好地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
企業家的風險隔離。在此合規體系下,企業家應當側重決策,盡可能放手具體的運營工作,改變之前的家長式管理風格,通過建立現代公司治理體系來管理公司,各部門及其負責人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這雖然有可能會使運轉效率降低,但風險卻也變得相對可控,無疑是對企業家最好的保護。
上下級與各部門之間的隔離。企業一旦被卷入刑事調查或行政調查,最被動的情況是:高層、中層、基層全部牽涉其中,被“一鍋端”。然而,如果公司建立了完備的合規體系,并嚴格按照公司章程和部門職責運轉,那么,涉事后可能的結果就是:子公司的行為屬于子公司決策,出現問題,由子公司負責,不能往上追究集團公司的責任;銷售出了問題,就僅由銷售部門負責——調查波及范圍將得到有效控制。
創新業務與主營業務隔離。創新是企業發展永恒的主題,但創新的過程總是伴隨著諸多的不確定性,潛藏著各種風險。為了盡可能地控制這類風險,有成熟主營業務的企業,可以專門設立獨立的子公司來從事開拓性的新業務,將創新業務與主營業務“隔離”,這樣就能避免創新業務的動蕩波及主營業務。需要注意的是,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在公司法上的區分,能夠自然地隔離民事賠償風險,但不能當然地隔離刑事風險。
公司與個人隔離。公司應當通過明確的制度和處罰措施,表明公司禁止違法違規行為。這樣一來,即使有員工做錯事,老板和公司也可能不必再背黑鍋。企業的這種態度在訴訟中,可以成為其沒有犯罪故意的抗辯理由。同樣能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
這方面,中興案和雀巢案,曾給國人上了非常生動的一課。
2016年,中興通訊因違反美國出口管制制度被處以8億余美元的罰款;2018年,因虛假陳述再次被處以14億美元的罰款,同時,還被要求聘請美國商務部挑選的合規團隊對企業進行為期10年的監督。
該案成為了中國企業合規管理的里程碑式事件。
2010年,聯合國通過了新一輪對伊朗的制裁。在知曉美國對伊朗實施長期制裁的情況下,中興通訊仍將內含美國制造的受限類配件和軟件產品出口到伊朗。期間,為規避美方監管,中興采取了“半隔斷”的應對策略,即先把敏感產品賣給合作企業,再由合作企業將產品出口到伊朗。
據中興內部文件披露,早在2009年中興通訊法務部就已經預知了風險,提醒過公司可能因伊朗項目被美國列入黑名單,這將造成公司與美國之間的供應鏈斷裂。2011年,他們還向領導層提交了《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公司出口管制相關業務的報告》,隨后又應公司領導層要求制定了《進出口管制風險規避方案》。可惜,這兩個文件都未能得到有效落實。
后來,這兩份文件還落到美國政府手中,成為了中興有意規避美國出口管制政策的證據。
"中興事件"揭示了一個問題:中興通訊設立了自己的合規部門,但其合規管理體系存在重大缺陷。該公司的合規管理部門沒有向董事會直線報告的渠道,而CEO或者銷售部門擁有決策權,可以輕易突破合規管控。這是導致此次事件的重要內因。
它的警示意義在于,提醒中國企業:如果合規部門沒有獨立的架構和匯報,風險將無法傳達給公司高層領導,導致合規管理形同虛設。
這一事件后來成為了中興通訊重塑合規管理體系的重要契機。目前,該公司已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四項專項合規計劃。
與之形成對照的是雀巢(中國)通過合規制度的建設,成功阻卻了刑事責任的案例。數年前,雀巢(中國)蘭州分公司員工為搶占市場份額,向當地醫院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一審法院認定,該做法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不服,認為他們這么做屬于公司行為,并以此為由提起上訴。不過,雀巢(中國)隨即提供了公司政策、員工行為規范、員工培訓記錄等證據,證實公司已明令禁止員工從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故此,二審法院認定,各上訴人的行為系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為提升個人業績而實施的個人行為。最終,雀巢(中國)得以成功阻卻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有效的企業合規體系作為切割企業與員工犯罪活動之間關系的工具,在實踐中具有顯著的責任切割功能。
合規風險識別與防控
企業家在度過了企業的原始積累階段之后,最好是建立企業合規風險評估機制,提前識別與防控風險。而一旦危險來臨,則應當及時救援,通過合規爭取寬大處理。
(1)涉案前構筑“防火墻”
一是開展“定期體檢”。即在企業未受到任何刑事指控之前,聘請專業律師對企業及企業高管展開法律風險診斷調查,依法提前化解可能的刑事風險,并提出應對刑事調查的具體方案。
二是“專項檢查”。即在企業或企業家已經面臨刑事法律風險的情況下,請律師為公司做特定的刑事合規檢查,制定應對方案,有針對性地防范或避免法律風險的到來?;蛘呤钱斊髽I面臨重大事項決策時,聘請律師進行刑事合規審查。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建立企業合規風險評估機制,對企業展開持續的合規監督,必須對合規部門進行賦權。實踐中,很多國企都設立了較完整的合規體系,但是,由于領導“一言堂”,常使內部監督機制缺位,或者名存實亡,由此,導致了刑事風險的發生。因此,必須從制度上樹立合規的權威性,比如,賦予合規部門一票否決權等權限。這樣,才能構筑起真正的“防火墻”。
(2)涉案后爭取寬大處理
當企業即將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追責的重大危機,此時有序開展“危時合規”工作是爭取寬大處理的“金籌碼”。
其一,對于情節輕微的單位犯罪,若公司能夠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及時建立企業合規制度,或可爭取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合規不起訴或暫緩起訴的決定。
以深圳市為例,2020年4月,龍華區檢察院印發《關于對涉民營經濟刑事案件實行法益修復考察期的意見(試行)》,明確規定:“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涉民營經濟案件,犯罪嫌疑人有修復受損法益意愿的,可以根據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法定審查起訴期間內設置法益修復考察期,原則上對可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等輕緩強制措施,由犯罪嫌疑人提出合規方案,對被侵害的法益進行修復,并視法益修復、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作相對不起訴處理或提出從輕量刑的建議。”
其他省份也已有合規不起訴的實例。例如,檢察機關經辦烏某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時,考慮到該公司是一家以合法生產經營為主的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且存在自首等“從寬處理”的情節,最終對該公司及烏某等人作出了相對不起訴處理,同時向其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該公司建立并完善刑事合規制度,引入現代化管理制度。
其二,對于社會危害性較重的單位犯罪,若公司建立了企業合規制度或表現出強烈的合規意愿,亦有可能爭取到法院的無罪或從輕判處。
在司法實踐中,伴隨合規激勵機制的建立,司法機關或將企業建立合規制度作為從輕量刑情節,給予企業寬大處理。必要時,在考慮是否對高管適用緩刑時,司法機關也可能將企業內部合規制度建立與否,作為重要的考量情節。
此時,律師的作用類似于給企業“治病”的醫生。
合規操作指引制定
要想讓合規體系真正在企業落地,離不開合規操作指引的制定。合規操作指引,顧名思義就是對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的所有環節、所有流程制定操作規范。
實踐中,由于部門工作人員對自身合規義務的不夠明晰而導致“企業合規”未能順暢落地的現象非常普遍。例如,業務人員在開拓市場的過程中,由于企業并沒有明確業務人員所承擔的合規義務,導致其經常是臨近簽約了才把合同交由公司的法務部門審查,而一旦法務部門發現存在風險,審查很可能就無法通過。這也使得業務人員對法務人員有了很多的抱怨。
事實上,如果公司制定了合規操作指引,事先明確了業務人員開拓業務時有對潛在簽約對象的基本情況進行合規審查的義務,并明確告知其應當審查的具體內容,那么,這種情況能夠得到改善。
通過制定合規操作指引,把合規理念與合規義務融入到業務開展的各個環節中去,就能夠有效地緩解業務與合規之間的沖突,提高企業運營效率。
有效的行政監管
中國企業家涉刑有外因的影響,故對企業家刑事風險的防控還需借力外部環境的改善,其中,包括建立有效的行政監管。它對于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緩解立法和司法上不足的現狀,均具有積極意義。
在我國,企業一旦因違法違規涉案,通常會面對兩種調查,即政府監管部門的行政調查和刑事執法機關的刑事調查。
由于行政監管部門更了解企業、行業和社會狀況,更容易做出特殊情境下的法益衡量,考慮問題可能更全面,處理問題的方式也可能更科學,因此,處理企業涉案問題時,應當使行政監管的優勢得到充分發揮。此外,在行政監管過程中,可以引導和督促企業建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或將遭受到的處罰;另一方面,可以實現對涉案企業的監管重點從事后打擊向前端治理轉移,進而從源頭上強化企業對刑事風險的防控,護航企業“行穩致遠”。
在美國,聯邦政府部門在行政監管過程中,運用合規手段對企業經營活動實施監管已是常態。我們國家由于國情原因,企業合規建設才剛剛開始。
目前,我國在證券期貨監管領域已經開始推進企業合規管理制度。2015年,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其中明確指出:企業可以同中國證監會達成行政和解協議,交納行政和解金,消除違法違規造成的影響和后果,以終止調查程序。
中國證監會已公布的行政執法和解案例,主要有2019年4月的高盛(亞洲)案、2020年1月的上海司度案。兩個案子都是在涉案企業及人員與證監會達成和解協議,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內控管理后,證監會依據規定終止了調查、審理程序。
從實踐來看,合規制度的推進,在證券期貨監管領域已經發揮了一定的激勵作用。
不過,由于行政和解試點實施方案中沒有引入較為完整的企業合規激勵機制,同時相應的配套機制還未建立,所以很難從源頭上糾正企業的違法行為、杜絕風險,無法實現行政監管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另外,雖然2006年以后,我國相繼在金融、保險、證券、醫藥等行政監管領域建立了強制合規機制,強制要求企業建立合規管理體系。但是,并沒有對企業建立合規體系給予相應的激勵措施,不能有效地調動企業主動合規的積極性。
同時,我國的行政合規立法,也比較滯后。
2020年,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于對涉民營經濟刑事案件實行法益修復考察期的意見(試行)》;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司法局發布《企業刑事合規協作暫行辦法》;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檢察院印發《涉企案件刑事合規辦理規程(試行)》;浙江寧波市檢察機關建立了《涉罪企業合規考察制度》;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等十機關制定了《關于建立涉罪企業合規考察制度的意見》。不過,這些都是刑法激勵下的刑事合規,沒有行政法激勵下的企業合規。
顯然,我國行政監管合規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特別是激勵機制亟待完善。
好在近來一些相關新政出臺,令人看到了曙光初露。2021年3月,深圳市《寶安區推動企業合規建設,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方案》審議通過,《方案》的內容包括:寶安區今年內要帶動行政合規取得突破,明年區重點企業合規建設基本實現全覆蓋,刑事合規、行政合規工作取得標志性成果并要建成全國企業合規建設示范區。2021年6月,最高檢等九部門發布了《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首次將行政監管部門引入到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改革試點工作之中。
2020年以來,最高檢先后啟動了兩批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規定了合規不起訴制度。上海、廣東深圳、浙江以及福建晉江等地方檢察院,制定了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實施細則。此次企業合規改革,主要是試點檢察院對民營企業負責人涉經營類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同時,探索督促涉案企業合規管理,促進“嚴管”制度化,防范“厚愛”被濫用。
對于民營企業家的刑事風險防控,這些無疑都是利好消息。
(三)謙抑的刑事處罰
正如前文所述,導致中國民營企業刑事案件高發的原因中,除了企業家自身的因素,還有環境因素。
因此,中國民營企業家犯罪,有時并非純粹是因為“個人之惡”。
在商業競爭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大量規范經營、提供高品質產品和服務的企業未能在商場競爭中勝出,市場陷入了“劣幣驅逐良幣”的困境。這使得部分企業家被迫走上了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的違法犯罪之路。
市場經濟是以民法為主導的經濟活動??烧绶▽W教授蔣德海在其研究中所指出的,中國規范經濟生活的刑事法律極多,僅《刑法》中就有50多條,這在世界各國是罕見的。他還因此呼吁“要把企業家從刑法風險中解放出來。”當然,市場經濟中不是不能有刑法的介入,而是刑法的介入在立法上必須極為慎重,在司法上必須有嚴重的后果和確鑿的證據。畢竟,這些年“辦了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的“戲碼”在中國頻頻上演,不得不令人深感痛心。
正如耶林所言,刑罰乃雙刃之劍,用之不當,國家與公民兩受其害。正因為中國的民營企業家犯罪并非純粹的“個人之惡”,所以,給予刑事處罰更應慎之又慎。凡是用其他法律手段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也就是說,必須嚴格踐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具體來講,司法機關在理解“情節嚴重”“重大損失”“其他嚴重情節”等客觀處罰條件時,應當綜合考察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的自身因素與社會環境因素。在理解、適用刑法的過程中,當違法和犯罪界限不明時,應當秉持謙抑的刑法理念,盡可能以“出罪”的思路對待或者處理相關案件,不要輕易動用刑罰。對于構成犯罪的民營企業,則應充分考察其自身因素和社會環境因素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盡可能地使其免予刑事處罰。
我們應當適時轉變觀念,將“懲罰”的觀念更新到“規范”上來。“懲罰”不是目的,“合規”才是。
嚴苛的刑罰,只會扼殺企業家精神,令市場失去生機。而在處罰一個企業家時,同時消滅的可能是一支社會生產力。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在過去幾十年的時間里,中國的民營經濟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由中國走向世界,已成為中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從實踐來看,中國民營經濟規避風險的能力還存在明顯短板,國家對于民營經濟的保護還存在許多問題,任重道遠!
對此,法學界、司法實務界和企業界都應當深刻反思,并通力合作,通過合規體系的建設,讓中國民營經濟這艘巨輪風正帆懸,直指星辰大海。
【何慕】
作者簡介:何慕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企業合規法律服務中心理事、大成刑辯學院副院長、大成杭州辦公室刑事業務部主任、浙江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理事、杭州市刑民交叉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刑事風險防范專業委員會委員。“‘二五三’辯護法”“刑訴三辯”“庭審五辯”刑事辯護理念的提出和倡導者,在經濟犯罪辯護及企業刑事合規方面頗有心得。
免責聲明:市場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此文僅供參考,不作買賣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