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法院發布的7起典型案例,包括5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和2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其中5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分別涉及養老詐騙、疫苗詐騙、投資詐騙、賭博詐騙等類型以及與境外詐騙分子通謀后,按照詐騙分工在境內轉移詐騙所得的案件;2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中,被告人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了通訊傳輸、支付結算等幫助。
通過向社會公開發布典型案例,充分彰顯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此類犯罪的堅定決心,有力震懾違法犯罪,揭露犯罪分子詐騙“套路”和嚴重危害,提升人民群眾識騙防騙能力,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管控風險的責任意識,努力營造全民反詐、全社會反詐的濃厚氛圍。
目錄
(相關資料圖)
案例一、楊某某等6人詐騙案——冒充藥監局工作人員以給客戶購買的假保健品退款為由實施詐騙
案例二、謝某發、謝某國等14人詐騙、偷越國境罪——在境外的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引誘多名被害人參與賭博實施詐騙
案例三、李某華等9人詐騙案——與境外詐騙分子通謀后,按照詐騙分工在境內轉移詐騙所得的構成詐騙罪
案例四、楊某詐騙案——發布虛假四價、九價HPV疫苗實施詐騙
案例五、辛某某等16人詐騙案——以虛擬貨幣為載體的虛假投資詐騙
案例六、張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為獲取高額利潤跨省販賣“兩卡”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
案例七、李某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架設GOIP設備幫助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是犯罪行為
01、楊某某等6人詐騙案——冒充藥監局工作人員以給客戶購買的假保健品退款為由實施詐騙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租賃房屋,購買被害人信息及手機、手機卡等作案工具,雇傭被告人曹某輝、張某敏、王某輝、楊某杰、楊某坡等人,以給被害人購買的假保健品退款為由實施詐騙。由被告人曹某輝等5人冒充藥監局工作人員先打電話篩選出易受騙的老年人后,由被告人楊某某冒充藥監局領導繼續聯系被害人,以收取保證金等為由誘騙被害人將錢打入其指定的銀行賬戶實施詐騙。共騙取被害人周某蘭(78周歲)、馮某珍(74周歲)、楊某善(84周歲)3人共217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以給購買的假保健品退款為由,騙取老年人財物,數額較大,6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曹某輝、王某輝、張某敏、楊某杰、楊某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等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多名老年人實施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6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敏、王某輝等五人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當前,一些詐騙分子將目光瞄準老齡群體,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以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后才能獲得相應的退款為由實施詐騙。本案中,被告人提前購買被害人信息資料,通過電話篩選出詐騙目標后,利用老年人想挽回損失的心理,冒充藥監局領導要求繳納保證金等方式實施詐騙。人民法院提醒您,“繳納‘保證金’是騙局,不聽不信不轉賬”。年輕人要多多關注身邊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導老年人正確對待保健品和具有“保健”效果的食品;廣大人民群眾請勿輕信任何以國家機關單位名義要求繳納“保證金”作為退款要求的“套路”。
02、謝某發、謝某國等14人詐騙、偷越國境罪——在境外的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引誘多名被害人參與賭博實施詐騙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謝某發、謝某國、謝某旺等人在柬埔寨某酒店設立針對中國境內居民的電信詐騙組織。該犯罪組織人員固定,分工明確,形成了以謝某發、謝某國、謝某旺等3人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楊某思、武某陽等3人為小組組長,被告人李某原、余某楠等人為小組成員的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通過承租國內微信號并建立微信群組,招攬不特定人員進微信群后,誘騙群內人員完成流程簡單、收益快捷的刷單、虛假博彩等任務,進一步強化群內人員的信任后,再引導被害人在企業信聊APP、亞博娛樂等詐騙平臺持續將錢款轉入犯罪組織控制的賬戶內,關閉詐騙平臺提現功能騙取被害人錢財。該詐騙集團通過上述手段騙取85名被害人錢款共計700余萬元。
另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謝某國以虛假的出境事由辦理商務簽證(E類簽證)到達柬埔寨,在柬埔寨設立詐騙組織,實施詐騙行為。
二審期間,謝某發、謝某國退繳違法所得7045248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謝某發、謝某國、謝某旺等3人為首的1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境外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誘騙被害人在賭博平臺充值,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謝某國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境罪。被告人謝某發、謝某國、謝某旺在詐騙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楊某思、武某陽等11人在詐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發、謝某國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045248元,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100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謝某發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80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謝某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80萬元;以偷越國境罪判處被告人謝某國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82萬元;以詐騙罪判處楊某思等人五年二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有效打擊了境外詐騙窩點、境外詐騙集團及涉嫌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團伙,抓獲了盤踞境外犯罪集團的“金主”,沉重打擊了境外詐騙分子的囂張氣焰。本案中兩名首要分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700余萬元,減輕了被害人的損失。人民法院提醒您,“海外招聘有高薪,應聘千萬要當心”。廣大待業青年要注意擦亮雙眼,甄別招聘信息,對海外高薪資低要求,崗位語焉不詳的求職信息要提高警惕,切莫淪為詐騙分子的幫兇。
03、李某華等9人詐騙案——與境外詐騙分子通謀后,按照詐騙分工在境內轉移詐騙所得的構成詐騙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華、朱某軍、劉某峰、王某珠為獲取非法利益抽成,通過網絡聯系境外詐騙犯罪分子,按照詐騙分工,用銀行卡收取詐騙款項后,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轉移至境外上線犯罪分子手中,收取提成。其間,李某華糾集被告人黨某濤等3人,王某珠糾集被告人劉某飛等2人,均參與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幫助境外詐騙犯罪分子轉移詐騙款項的犯罪。本案被告人參與收取轉移詐騙款涉及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共651起詐騙案件,通過本案被告人參與取款轉移詐騙環節款額共計32650713.53元;涉及的詐騙方式有投資理財、刷單返現、博彩投注、購物返利、充值返現、購物券返現、裸聊詐騙、貨幣期貨交易、商品代購、數據維護、虛假水果批發、生物疫苗投資、冒充警察詐騙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華等9人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通過線上聯絡通謀,形成較為穩定的合作關系,長期為境外詐騙犯罪團伙提供銀行卡或微信等第三方平臺轉移詐騙款項,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華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某蒙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飛等2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華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黨某濤等8人十二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隨著現代信息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手段也在“迭代更新”,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工更加細化,技術手段不斷升級。境外的詐騙犯罪集團為將國內的詐騙資金轉移到境外,通過相關軟件,與境內的犯罪分子聯絡。按照分工,由境內的犯罪分子用銀行卡收取詐騙款項后,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轉移至境外上線犯罪分子手中,“資金鏈”犯罪已成電詐犯罪中的重要一環。人民法院提醒您,“莫貪小利代轉款,成為共犯悔不及”。
04、楊某詐騙案——發布虛假四價、九價HPV疫苗實施詐騙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楊某通過微信朋友圈虛構其認識衛健委工作人員,可以幫助被害人預約接種四價、九價HPV疫苗的事實,先后添加多名微信好友,共騙取被害人王某等4人共154400元。所得贓款全部用于個人揮霍。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544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女性越來越關注自身身體健康,對HPV疫苗的需求不斷增加。犯罪分子瞄準部分女性朋友為能盡快注射疫苗的迫切心情,在網絡平臺發布虛假信息,騙取被害人錢財。人民法院提醒您,“身體健康很重要,財產安全莫忘掉”,對于九價疫苗應通過正規的渠道進行了解和咨詢,不能輕信陌生人的推銷、宣傳,切勿付款給個人,只向正規機構繳納費用,切不可因騙子作出的“團購有優惠”等虛假宣傳一時沖動而陷入騙子的圈套。
05、辛某某等16人詐騙案——以虛擬貨幣為載體的虛假投資詐騙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被告人辛某某、張某輝預謀詐騙,其間委托北京某軟件有限公司編寫區塊鏈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簡稱“云幣平臺”),注冊成立上海市某期貨有限公司、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住辦公地點,招攬被告人張某沙等人形成組織分工明確的犯罪團伙。該團伙以炒股可獲得高額利潤騙取被害人信任后,打著“區塊鏈虛擬貨幣交易行情看漲”的旗號,引導被害人在“云幣平臺”開戶投資,被害人轉入該平臺賬戶的資金均被被告人辛某某等人轉入個人控制的賬戶。該犯罪團伙通過上述手段共騙取191名被害人錢款共計31561648.01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起,被告人辛某某、張某輝、潘某花(在逃)等人指揮實施“左翼聯盟”“盛宏資本”詐騙項目,至2019年12月17日被查獲時,共發送詐騙微信3386985條。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辛某某、張某輝等16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炒股可獲得高額利潤騙取被害人信任后,誘騙被害人投資詐騙平臺,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辛某某、張某輝等4人同時還利用微信發送詐騙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其中被告人辛某某、張某輝、張某沙等4人發送詐騙信息50000條以上,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被告人王某全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屬其他嚴重情節。被告人辛某某、張某輝等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沙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輝等4人案發后主動退賠、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理。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辛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50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沙等人十四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典型意義】
“虛假網絡投資理財類詐騙”屬于高發電信網絡詐騙,其中“區塊鏈”“虛擬幣”等金融熱門詞匯已成為虛假網絡投資理財類詐騙分子的“噱頭”。詐騙分子通過多種方式將受害人拉入所謂“投資”群聊,冒充投資導師、金融理財顧問,以發送投資成功假消息或“直播課”騙取受害人信任。隨后,詐騙分子誘導受害人在虛假投資平臺開設賬戶進行投資,并對受害人前期小額投資試水予以返利,受害人一旦加大資金投入,就會出現無法提現的情況。受騙人群多為具有穩定收入、一定資產的,熱衷于投資、炒股的群體。人民法院提醒您,“暴利投資藏‘陷阱’,莫信‘導師’致富經”。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者切莫參與虛擬貨幣投機炒作,不要相信高收益、高回報的承諾,提高安全意識,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06、張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為獲取高額利潤跨省販賣“兩卡”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在貼吧看到一則信息,其想掙錢便加上對方微信。通過微信語音聊天,對方告知張某某隨便辦兩張銀行卡,一張卡給1萬元,同時要開通U盾,手機卡和銀行卡要綁定,越快越好。被告人張某某為了獲取高額回報,將自己的郵政銀行卡和工商銀行卡開通U盾并綁定新辦理的手機卡。11月21日,張某某使用對方提供的火車票從河北石家莊到達廣東潮州后在賓館住宿一晚。11月23日,對方派人將張某某接到潮州市一客棧,并安排張某某住宿,張某某便將其郵政銀行卡、工商銀行卡、U盾、手機交給對方,對方承諾張某某過兩天給錢。張某某一直住到12月3日發現對方將其微信拉黑,承諾的兩萬元也沒有拿到。當日,張某某在潮州市高鐵站準備返家時被警方抓獲。
張某某出售的兩張銀行卡,涉案資金流水共計986.8萬余元,涉及賈某某等91人被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張某某歸案后,自愿退賠被害人賈某某5萬元并取得諒解。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自己的銀行卡、U盾、手機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積極賠償部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典型意義】
“辦幾張卡給他人用,輕輕松松就獲得20000元,挺不錯”。被告人張某某當初就是這樣的想法,殊不知這種行為正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助推劑,行為人已然成為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工具人”。當前,隨著“斷卡”行動的深入開展,犯罪分子為轉移違法所得,不惜高價購卡,“兩卡”犯罪形勢復雜嚴峻。人民法院提醒您,“買賣‘兩卡’是犯罪,莫成電詐工具人”。廣大群眾尤其是在校學生一定要提高警惕,捂緊自己的“錢袋子”,切勿為該類犯罪提供幫助。
07、李某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架設GOIP設備幫助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是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陽通過某聊天軟件昵稱叫“葛洪”的人介紹得知,為境外人員提供固定電話通訊服務每天可獲利1000元至2000元不等。李某陽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從湖南省長沙市竄至翼城縣租住XX公寓XX號房屋。2022年11月19日,李某陽辦理8個固定電話,并架設光纖和轉換機等設備,境外人員通過遠程控制轉換機撥打電話。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14日,李某陽為“葛某”“海某”“默某”“鐘某”等人提供固話服務,所辦八條固話共計撥打電話3707條,非法獲利10801元。
2022年12月10日,山西省陽城縣受害人原某因接到該固話電話后被電信網絡詐騙423010元;同日,廣東省深圳市受害人賴某因接到該固話電話后被電信網絡詐騙100000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陽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0801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李某陽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李某陽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李某陽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
【典型意義】
為逃避打擊,境外詐騙分子通過招募人員架設設備,無需人為經常性管理就可實現遠程操控,直接利用在國內辦理的固話就可以實現任意撥打詐騙電話,達到隱匿其真實位置的目的。司法機關在辦理該案時,向本地移動、聯通、電信運營公司發出司法建議,責令其整改加強監督,加大電信網絡領域治理力度。人民法院提醒您,“架設設備來錢快,恐把自己‘搭’進去”。廣大人民群眾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識,切莫貪圖小利、心懷僥幸,從而被犯罪分子利用;電信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加強風險防控。
標簽: 山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