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給同學造黃謠引發的案件時有發生。造黃謠涉及語言欺凌、網絡欺凌等,給未成年人帶來巨大心理傷害。
面對案件中侵權人、受害人都是未成年人的情況,如何做好教育引導工作?人民法院如何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厘清各方責任,以司法保護推動各方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成長環境?《法治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辦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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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造成傷害
女孩靈靈是一名初中在校學生。2023年年初的一天,她從同學口中得知,同年級的男生小東編造了關于她且包含性暗示內容的黃謠并在校園內散布。這些謠言用詞低俗且極具侮辱性,靈靈第一時間將事情告訴老師。校方深入調查后,小東承認了自己給靈靈造謠的事實,受到老師及家長的批評教育后向靈靈道了歉。
然而,負面的校園輿論并未因小東的道歉而停止發酵。承受著巨大身心壓力的靈靈罹患童年期情緒障礙,并多次實施自殘行為,家長無奈為她辦理了休學。
靈靈經過治療后返校,但生活無法回到從前。她依然情緒低落、難以入眠、焦慮不安。2023年11月,靈靈將小東告上法庭。
該案承辦法官、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少年法庭)副庭長呂行菲回憶說,開庭前,她曾與靈靈進行過一次談話。靈靈手腕上有許多傷痕,她說話聲音細小、語速緩慢,低著頭不停地摳著手指,并嘗試用頭發遮住眼睛。提到小東和那個黃謠時,靈靈身體顫抖不止。
呂行菲說,小東編造了關于靈靈的不實信息,不顧謠言給靈靈造成的身心傷害,多次在校園內向多名同學傳播,使用具有強烈侮辱性的詞語和極具冒犯性的語言對靈靈進行否定性評價,其行為已對靈靈構成言語欺凌,具有損害靈靈名譽的故意,存在明顯過錯。
“靈靈生活在全寄宿制學校,學生們絕大部分時間是在環境較為封閉、人員相對固定的校園中度過的。”呂行菲說,在這樣的客觀環境下,對于事發時13周歲正處于青春期的靈靈而言,面對黃謠的傳播無異于遭遇了一次“社會性死亡”,小東事后在班級范圍內的道歉難以在短時間內消除謠言影響。小東的行為已對靈靈構成名譽權侵害。
“本案中,造謠者和受害者均是13歲的未成年人,正處于價值觀、是非觀養成的重要時期。”呂行菲說,因此,要向他們昭示司法懲惡揚善的價值導向,守護社會的道德底線;向他們傳遞可看見、可感受、可理解的公平正義和司法溫情,在孩子們心中種下法治信仰的種子。
“希望靈靈可以在這場煎熬亦是涅槃的暴風雨中獲取沖破迷茫的力量,不再沉溺于過去的傷痛,成長為一個堅毅勇敢、珍惜生命的人。希望小東以本次事件為鑒,深刻反省自己的錯誤,學會尊重他人,在往后的生活中真誠、善良、友愛地對待同學,并明白人與人溝通時傳遞的真誠和善意才是自身獲得快樂和滿足的來源,而這種心理感受遠比給他人造謠而獲得的短暫心理刺激更加踏實和長久。”在判決的最后,呂行菲寫下這樣一段法官寄語,期待造謠者小東知錯能改,受害者靈靈忘卻傷害。
督促各方盡責
孩子在學校闖禍,家長和學校誰來承擔責任?案件辦理過程中,延慶法院也對靈靈所在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進行了法庭調查。
呂行菲說,某中學在發現靈靈被言語欺凌的線索后,立即開展了調查、核實工作,短時間內查清了事實并留存了相關證據材料。老師在對小東進行批評教育后,及時組織小東及其家長到靈靈所在班級向其賠禮道歉,又通過召開主題班會的形式,幫助靈靈減輕心理負擔、穩定情緒。此外,老師發現靈靈有自殘傾向后向學校報告,第一時間組織聯系雙方家長入校協商解決事宜。在靈靈返校后,學校安排校內專職心理教師定期對其進行心理輔導。
“某中學對于本次校園言語欺凌事件處理及時且程序完整,已經盡到了教育及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呂行菲說,法院判決小東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擔靈靈的醫療費、補課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共6162.98元。
“結合家庭教育促進法,延慶法院向小東家長制發了《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呂行菲說。
這樣的案件并非“孤案”。法官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注重督促家庭、學校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發揮作用。
小花為陜西省西安市某中學學生,也是一起同學間造黃謠的受害者。
2022年9月,小花的同班同學小美在其個人QQ主頁、QQ群中發布了以小花真實姓名為文中角色的含有淫穢內容的小說。小說在同學間廣泛傳播,小花的心理受到極大傷害,嚴重影響了小花的正常生活和學習,后小花被診斷為情緒障礙。
小花的母親將小美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小美的監護人在班級內以書面的形式向小花賠禮道歉,并賠償小花醫療費及精神撫慰金。然而,小美的父母并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小花的母親申請了強制執行。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郭沛多次聯系小美的父母,對方卻避而不見。經過多次努力,郭沛才見到了小美的父母。
“小美的父母承認自己疏于對孩子的管教,但沒有認識到孩子的錯誤行為,反而覺得小美也是網絡小說的受害者,拒不配合法院的工作。”郭沛說。
面對這樣的情形,郭沛反復給被執行人釋法說理,告知其不履行判決的法律后果,并向被執行人送達了《預罰款通知書》,被執行人才同意履行義務。
此時已臨近今年中考,考慮到小花、小美均為初三學生,面臨升學考試,如被執行人在全班學生面前道歉,將會使雙方未成年人心理產生較大波動。秉持善意文明執法理念,郭沛積極與雙方監護人溝通,申請執行人同意將“在班級內書面賠禮道歉”變更為“由法官向原告轉交書面道歉信”。后在執行法官的見證下,被執行人履行了相應義務。
郭沛說,案件執行完畢后,新城區法院依法向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學校加強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加強校園欺凌專項整治工作,維護好校園安全,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從源頭上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確定平臺責任
甲某為未成年人,與同學乙某在學校期間因瑣事產生矛盾。乙某委托同學丙某通過某科技公司運營的某社交軟件制作了一段視頻,該視頻包含甲某的肖像、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并包含造黃謠、招嫖廣告等內容。該視頻在該社交軟件中傳播迅速,一天內瀏覽量即超過3萬。
侵權信息通過網絡平臺傳播,傳播速度快、范圍廣。網絡平臺應盡哪些義務,是否應擔責?今年6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這起涉未成年人網絡欺凌案件。
甲某發現乙某在朋友圈發布該視頻后報警,涉案視頻在他人投訴后下架。因乙某和丙某均為未成年人,經甲某及其監護人同意,公安機關未作出行政或刑事案件處理。
該案中,甲某將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侵權連帶責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
“依據法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視頻指向未成年人,在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時,需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結合網絡服務提供者服務性質和對信息作出的處理情況等因素進行評判。
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視頻中帶有甲某面部清晰近照,從面貌特征上可推知信息主體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較高;視頻使用了極端惡俗、下流的語言針對女性未成年人進行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視頻還披露了甲某的個人信息,附加極度詆毀人格,甚至可能被誤以為是招嫖的語言。涉案信息不僅可能引發人肉搜索和侵擾私人生活安寧、侵犯隱私的風險,還明顯為涉黃謠言,嚴重侵害女性未成年人社會清譽,其侵權內容顯而易見、易于判斷。涉案視頻從發布到刪除僅一天時間,即已產生了超過3萬的瀏覽量,引發了相對較高的網絡關注和社會影響程度。此種短時間飆升的情形,應更易于觸發技術監測和響應或人工審查,進而提升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曉涉案信息的可能性。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欺凌的預防和處置具有信息技術優勢,應采取有效的技術和人工保障措施,切實提高未成年人保護水平。”承辦該案的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顏君說,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加之網絡傳播存在瞬時性和廣泛性,人格權一旦遭到侵害即難以彌補,更應強化網絡環境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
“法院當庭宣判,支持了甲某向某科技公司主張全部賠償責任的請求,宣判后進行了判后釋明和普法指引。”顏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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